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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犯罪治理刑事和解模式的困境与出路
——以福建生态犯罪“补植复绿”司法实践为例

2016-03-07白晓东李兰英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白晓东 李兰英

生态犯罪治理刑事和解模式的困境与出路

——以福建生态犯罪“补植复绿”司法实践为例

○白晓东李兰英

摘要:福建地区生态犯罪司法裁判的“补植复绿”实践,是一种刑事和解制度适用典型示例,但是,这种实践并没有实体法根据,常常引起理论质疑。基于刑事和解制度价值,有必要依托刑法,在刑法总则中规定补偿、恢复等刑事和解措施,完善刑罚制度、创设替代性措施和刑罚易科制度;在分则中创设生态犯罪处罚阻却事由,以便“补植复绿”等刑事和解措施的适用有法可循。

关键词:刑事和解;补植复绿;刑罚替代措施;易科刑罚

一问题的由来

2014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福建成为我国首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根据《若干意见》,福建省要“大力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集体林权、生态补偿等制度创新,为全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提供有益借鉴。”因此,福建省的生态文明建设,有着特殊的指标性意义。早在1982年,福建省就率先在全省范围内成立覆盖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三级法院的林业审判庭,对盗伐、滥伐林木及森林失火犯罪进行了较为精准的审判,有效地维护了福建生态环境安全。1991年,长汀县人民法院开始了涉林刑事失火案件中尝试“补种复绿”的生态修复方式,2008年5月22日,柘荣县人民法院率先挂牌成立全省首个生态环境审判合议庭,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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