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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转包牟利

2016-03-07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湖南农业 2016年11期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转包牟利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案例】 2005年,唐某以公开协商的方式与村委会签订了6.7公顷荒山承包合同,承包期15年,承包费每667平方米每年50元,于前一年的12月31日前交付。之后,唐某办理了承包经营权登记,取得了承包经营权证。2008年起,唐某一家开始经营长途贩运生意,并于2010年全家迁入某市朝阳区居住,转为非农户口,已无力管理荒山。2010年12月,唐某与另一承包户杨某签订了荒山转包合同,双方约定,转包费每667平方米每年100元,转包期以剩余承包期为限,原来的每年5000元的承包金,仍由唐某向村委会交付。2011年1月,村委会以该荒山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唐某无权转包牟利为由,强行收回荒山并承包给张某,张某随即在山上砍伐林木。因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2011年6月,唐某以荒山承包期未满、村委会无权收回为由,将村委会告到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荒山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转包荒山的行为有效,村委会强行收回荒山的行为无效。于是,人民法院判决村委会返还荒山并赔偿唐某的经济损失。

【评析】 本案例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后,能否转包农村“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牟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对收回家庭承包经营土地进行了规定即:“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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