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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宅送人后还能要回吗

2016-03-07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413000

湖南农业 2016年11期
关键词:农宅农村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413000)张 勇

农宅送人后还能要回吗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413000)张 勇

【案例】 赵某林夫妇原先在农村有一处宅院,1998年获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5年,赵某林夫妇将户口从农村迁进县城,与儿子共同生活,便将宅院交给侄子赵某平夫妇使用,双方还于2009年签订了一份房产赠与协议。赵某平夫妇一直使用至今,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近日,赵某林的老伴去世后,赵某林思念故土,打算回乡居住,便向赵某平夫妇提出返还房屋的要求,被赵某平夫妇拒绝。无奈之下,赵某林将赵某平夫妇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赠与协议无效,要求赵某平夫妇返还房屋。

【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本村村民享有使用本村宅基地的权利。村民从本村迁出后,即丧失了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原使用的宅基地即应由本村集体组织收回。故赵某林夫妇自将户口从本村迁至县城后,即丧失了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原使用的宅基地亦应由村集体组织收回,因此,赵某林夫妇无权处理宅基地,但可以处理地上物——即其所有的房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赵某林夫妇与赵某平夫妇的赠与协议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那么本案中的房屋财产权是否已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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