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级执业的制度分析
2016-03-07黄永锋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黄永锋
(1.吉林大学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吉林 长春 130012;2.海南大学 法学院, 海南 海口 570228)
律师分级执业的制度分析
黄永锋1,2
(1.吉林大学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吉林 长春 130012;2.海南大学 法学院, 海南 海口 570228)
[摘要]酝酿中的律师等级评定和分级执业,将“规范律师服务市场”和“提高律师执业能力”定为目标。但制度分析表明,该措施很有可能混淆市场竞争与政府管制的长处和短处,将会干扰法律服务市场中的资源配置,阻碍律师的职业上升通道,扭曲“以质论价”的价格形成机制,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在高级别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甚至还会导致其因此而无法获得原本有机会得到的法律服务质量。
[关键词]律师等级制;分级执业;市场竞争;政府管制
一、问题缘起
2015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在广东省律师协会、广州大学律师学院主办的“新常态下法律服务创新论坛”中谈到,“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精神,研究和探讨如何在律师中建立分级出庭制度,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执业能力、执业效果、诚信程度等方面评定级别。”[1]他同时透露,“律师制度改革考虑建立律师专业等级制度,从一级到助理律师等。建立这种等级,是要跟今后律师业务收费挂钩,而且要衡量律师的出庭资格。只有达到一定等级的律师,才能在高级别的法院执业,比如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死刑案件律师要有专门的执业资格,否则不得出庭辩护。”[2]随后陈卫东教授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提出这项改革的目的主要是两个,一是规范律师服务市场,二是提高律师执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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