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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行政化处理的反思

2016-03-07高富平卞贵龙

高富平 卞贵龙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行政化处理的反思

高富平卞贵龙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要:基于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和高效性优势,行政机关具有裁决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的先决权,但行政处理模式仍存在主体非中立、程序不规范、救济途径繁杂等问题,加之行政机关裁决积极性不高以及权利分置理论的影响,行政处理模式仅可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当土地使用权正确登记后,争议解决路径应回至民事诉讼模式。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行政确权;民事诉讼确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时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争议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土地权属争议行政(政府)处理的直接法源,政府也据此获得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裁决权,是我国长期行政司法实践的产物。但自《物权法》发布后,其三十三条亦有规定,对于物权归属存有疑义的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权利,由此肯定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正式法律地位。从广义上而言,一切涉及物权归属的纠纷均可通过当事人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化解,土地使用权作为理论上的物权种类之一①土地使用权的称谓并未得到《物权法》肯定,《物权法》仅将物权主要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三大类,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体系下的子物权,考虑到此三类物权均为实化土地所有权价值而设,学理上将之合称为土地使用权以便研究,但其概念使用渐成通识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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