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不知陈述”研究——兼评《民诉证据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8条
2016-03-07张润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
张 润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5)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不知陈述”研究
——兼评《民诉证据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8条
张 润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5)
当事人的“不知陈述”是指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向法院明确表示不知道或不记得的陈述,是介于自认与否认之间的一种特殊形态的陈述。从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完全义务、具体化义务以及事案解明义务的法理分析,既要对违反上述法理的不知陈述行为进行合理规制,同时也应允许当事人因时间、认知等客观因素确实不知或不记忆而为不知陈述。在对当事人不知陈述行为效力的评价方式上,德国法的要件许可式在我国缺乏制度土壤,我国宜采用法官自由裁量的方式,法官应结合生活经验,考量所陈述的事实与当事人之间的关联程度、陈述的事实距离诉讼的时间间隔以及当事人不能作出明确陈述的原因是否合理等因素后,综合作出判断,既不能全盘推定为争执,也不能无限制地拟制为自认。
《民诉证据解释(征求意见稿)》;不知陈述;拟制自认;诚实信用;具体化义务;事案解明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作不知道或不记得的陈述时,法院应如何对此陈述进行司法认定,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此种陈述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上称为“不知陈述”,并在立法上作了规定。①我国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就当事人不知陈述作出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已有相关实践。……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