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治评估“地方化”的理论反思
2016-03-07尹奎杰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尹 奎 杰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我国法治评估“地方化”的理论反思
尹 奎 杰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我国法治评估存在着三种类型。但这些类型中都存在一定的“地方化”取向,表现为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设计的地方化、评估范围、对象和内容的地方化、评估主体和评估程序的地方化,并容易产生法治的“地方割据”化、碎片化和局部化、机械化和教条化、无灵魂化和精神缺失等问题,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法治存在着一定的法治地方中心主义、法治地方保护主义、法治地方保守主义、法治功利主义和法治工具主义倾向。必须处理好法治评估中的相关问题和几个基本关系,以推动法治评估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法治评估地方化;地方法治评估;评估标准;客观公正性
自20世纪80年代下半叶以来,法治评估(evaluation to rule of law)作为一种“量化方式”测量与评价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法治水平或者法治程度的做法,已经被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广泛接受或者采纳。在我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于2006年开始推行国内第一个地方法治评估试点,一些省、市、县随后也相继开展各自的地方法治评估实践,以建立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立法评估、法治政府绩效评估等方式开展法治评估工作。总的说来,这些评估工作,对于衡量我国地方法治建设水平、推动我国法治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各地的法治评估基本上都是从各自发展和法治建设情况出发,并未从全国法治的整体和大局上来设计评估指数,其评估的标准和内在的质量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是值得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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