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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6-03-07刘琳贝唐启光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刘琳贝, 唐启光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30)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刘琳贝,唐启光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 安徽 蚌埠233030)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广泛,但相关法学理论研究和具体制度的构建尚在起步阶段。文章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内涵界定,从法律制度完善的角度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法律性质及其存在的现实困境,并对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法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内涵与性质的界定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内涵

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是指承包人通过与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协议从而取得的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是指承包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资本投入公司,并因此取得股东法律地位的法律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其外在表现为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出资加入有限责任公司,其实质内容是将“法权形态的权利同生产资料对象——土地做了拟制分离,(农民)股东取得了对虚拟资本(以生产要素为前置形态,以市场价值所表现的价格为后置形态)的股权,(公司)法人取得了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限度处分的法人财产权”[2]。因此,在公司法的法权模式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直接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公司取得经营(占有、使用、收益、一定限度处分)入股的农村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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