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2016-03-07胡若溟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胡若溟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林木采伐许可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胡若溟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摘 要:针对现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存在设定许可范围过大、与《物权法》立法理念存在冲突等现实困境,在对行政许可制度进行“四阶层”重新解构的基础上,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加以整合,抽象出行政许可制度的“四阶层”理论体系,并提出通过重构中国林木所有权分类体系以完善中国林木采伐许可制度的设想。
关 键 词:林木所有权;行政许可;公共利益;特许;重构
一、林木采伐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
2012年8月21日《检察日报》曾经报道的朱绍余案件①的判决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林农们提出“既然自己已经成为合法的经营主体,理应根据市场条件决定是否采伐木材和采伐多少,如果自己的林子不能自主采伐,所有权难以体现,利益更无法实现。自己获取这些林木又有什么意义呢?”[1]
近年,此类案件屡见不鲜[2],且表现出极为明显的“同案”特征:被告人砍伐自己承包地或经营地之林木;被告人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而案件在结果层面也基本上达到了“同判”,即被告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法院的判决进行分析,发现法院的判决并无太多可非议之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
由此,我们发现在此类案件中,法律与社会情理发生了冲突。在中国的传统法律理念中,天理,律法,人情必须兼得,方为正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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