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二鸟”的批量合同
——海上公法与私法的突破与融合
2016-03-07徐峰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规则
徐 峰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一石二鸟”的批量合同
——海上公法与私法的突破与融合
徐峰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
以往的海上货物运输,只要要约与承诺一达成,船货双方的法律关系仿佛就被设定了,受私法意义上的海商法强制性体系与公法意义上的反垄断豁免制度制约,承托双方只能在既定的范围内讨价还价,而《鹿特丹规则》创造的批量合同就是解开这把枷锁的钥匙。从批量合同的源头说起,追溯其历史演变的过程,并分析该制度的优点与产生的必然性,最后找出中国航运市场在面临批量合同时的不利之处,并探索解决之道。从“批量合同”这一海上公法与私法的交汇点考察,发现其正逐步改变海上交易的格局,“一石二鸟”地化解了公私法上的两大困局。
批量合同;强制性体系;反垄断豁免;《鹿特丹规则》
一、海商法强制性体系与反垄断豁免的源起
海上货运法自诞生以来就被认为存在着一个强制性体系,以至于有学者说,海上货物运输法发展的历史就是海上强制性体系的引入史[1]。尤其在班轮运输领域,提单运输关系构成了强制性体系的基石,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在这里几乎无从施展。即使是非班轮运输,适航、禁止绕航等义务依然是承托双方绕不开的话题。
在民商法领域,纵使在契约自由理论变迁中历经“契约死亡论”、“契约的再生”等学说的洗礼,意思自治原则在以合同作为手段的交易中一直作为一种神圣的信念为交易者所信仰和遵循着,但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强制性体制这一充满海商特色的传统航运惯例依然屹立不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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