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果无报酬”的法律本质
2016-03-07李天生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李天生,徐 娟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
“无效果无报酬”的法律本质
李天生,徐娟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加百利”案中判决“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下的传统海难救助制度不适用于雇佣救助。实际上,“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作为海难救助制度中的特有原则,是在航运发展中所确立下来的传统的国际通行原则,依然对海难救助制度倾向性的表达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以救助效果作为衡量标准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一方面,通过财产获救的被救助方向救助方支付丰厚报酬的方式,来支持救助方对海难风险进行共担以及激励对海难进行积极施救;另一方面,通过规定被救助方支付海难救助报酬具有射幸性的特点,保证成功的救助效果以及保护被救助方的利益。“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体现了海难救助法律关系中特有的激励救助本质与当事人权益平衡本质。
海难救助;“无效果无报酬”;风险共担;激励本质;平衡本质
船舶和其他财产遇险后,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会通过充分协商签订雇佣救助合同,约定按照救助服务使用的船舶、设备、人员、时间、动力等方面的固定费率标准计算和支付报酬,但不考虑救助效果,即通过自由合意排除“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适用。这种雇佣救助,因救助投入较低和救助方式多变等特点,日益受到海运界的重视,也带来了突出的法律问题。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加百利”案中判决“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下的传统海难救助制度不适用于雇佣救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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