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赔命价”习惯法积极意义之再认知
2016-03-07王春永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群众
王春永
(甘肃政法学院 法学院, 兰州 730070)
藏族“赔命价”习惯法积极意义之再认知
王春永
(甘肃政法学院 法学院, 兰州 730070)
藏族“赔命价”习惯法虽历经1 300多年却仍然对藏族群众有着深刻的影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其在解决藏区刑事冲突中的积极意义在于:不仅有利于刑事冲突的彻底解决,以及被害人更好地得到有效赔偿,还有利于更好地限制死刑的适用、贯彻“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以及实现诉讼效益。
“赔命价”;习惯法;刑事冲突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构理性主义也因此在我国刑事法治领域得到了高度肯定。然而,正是在这种所谓“政府推进型”法治模式下,作为传统本土资源的“地方性知识”与现代外来的普遍性原则发生了剧烈冲突,在藏区尤以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的冲突最为激烈和典型。这种冲突发展到比较极端的情况下,有些学者甚至对“赔命价”习惯法完全采取一种否定的态度。比如有学者认为,“赔命价”作为一种部落习惯,有悖于国家现行的法律,损害了我国法制的尊严和统一,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带来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与我国现行法律在处罚指导思想、处罚方式、诉讼程序、刑事管辖以及法制原则上相冲突[1]164-166。有学者则断定,“赔命价”习惯法助长了血亲复仇这一原始残留习俗的沿袭与发展,引发出新的刑事案件;助长了旧势力的抬头,引发出新的治安案件,并使之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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