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撤回权之行使
2016-03-06成依然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成依然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63)
论消费者撤回权之行使
成依然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63)
当前,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导致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保护对象受限、权利告知义务缺失、行使权利的规定模糊不清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应适当扩大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告知义务,规范消费者撤回权的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厘清法律后果,使该制度发挥更好的法律规范作用。
消费者;撤回权;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4年3月1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几大亮点引发了学界的热议,其中最具争议的是该法第25条规定的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无理由退货制度在学理上又称为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是指在特定消费交易中,消费者享有在合理期限内无理由地撤回合同的权利。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撤回权的规定,保障了在消费交易领域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消费者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达,促进了交易的公平有序开展。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规定,在具体实施中仍存在保护对象受限、权利告知义务缺失、行使权利的规定模糊不清等问题。本文基于对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学理剖析,探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一 消费者撤回权概述
(一)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发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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