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所有权之比较法分析
2016-03-06聂莉斌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1期
聂莉斌
(忻州师范学院 法律系,山西 忻州 034000)
【法坛论衡】
矿产资源所有权之比较法分析
聂莉斌
(忻州师范学院 法律系,山西 忻州 034000)
摘要:由于多种矿产资源是战略性物资,许多国家都在其宪法、民法或矿产资源法中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或私权属性上,学者们持不同态度。然而,传统公权私权的截然划分已经不能解决包括矿产资源在内的公共物品问题,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兼具公权和私权属性,公权在和私权衔接的同时也在限制着私权的滥用。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仰仗市场手段下的开发利用,国家所有权人收获税费或权利金,采矿权人取得权利孳息——矿产品,然后换取对价。
关键词:矿产资源所有权;公权;私权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是经济社会中极具战略意义的核心部分,发展中国家更需坚持这一在全球贸易自由化背景下与跨国矿企进行谈判的筹码,同时要顾及国内资源和福利的公平分配以及对资源环境保护的负担。虽然很多国家对土地的权属都采取了私有制,但是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律规制显现出国有化的趋势。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律规制
从柏拉图到格老秀斯都主张自然资源共有,也即每个人都可以依法自由使用,但任何人都不能独占共有财产。公共财产信托理论进一步推进了政府在保障社会公益权能上的发展,为诸多国家以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国有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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