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职务犯罪法律适用困难及其对策
2016-03-06尹振国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
尹振国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农村职务犯罪法律适用困难及其对策
尹振国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农村职务犯罪主要是指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其法律适用存在诸多难题,如“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人员”的认定、公务与集体事务的区分、公共财产和集体财产混同,不同性质的违法数额能否相加、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能否成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不明确,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机构不统一等。在对立法和司法解释上的疑难问题加以归纳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界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范畴、正确区分公务和集体自制事物、区别侵占公共财产或集体财产的行为性质、明确不同性质的违法数额不能累加、明确渎职犯罪主体不包括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等对策。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村干部;职务犯罪;村民委员会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俗称“村干部”)职务犯罪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犯罪行为。2010年中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报告显示,中国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50.32%,农村居民6.74亿。中国农村约有58.9万个村委会,有98%以上实现了直接选举。以每个村委会有5名村干部计,就有近300万名村干部。“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农村基层是整个国家政权体系的基础,如果农村基层政权发生大面积的贪腐,那么国家政权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能否遏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才是对反腐败的真正考验。……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