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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法律适用探讨

2016-03-03刘争凡

2016年1期
关键词:公共服务法律政府

刘争凡

摘 要:公共服务的法律适用与构建则是地方政府面临的一大问题。服务型政府遵循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因而有必要通过法治途径实现责任政府构建。本文具体以某省为例,分析了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法律适用现状,结合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几点完善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法制体系的策略。

关键词: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法律

政府公共服务是现代国家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职能,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对于地方社会与经济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随着新常态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的职能不断被重新定位,现代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逐渐向提供核心公共产品服务转型,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等也逐步加入到地方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当中。在此趋势之下,地方政府部门需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转变职能,而公共服务的法律适用与构建则是地方政府面临的一大问题。下文则结合某省公共服务法律适用与规制问题对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一、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法律适用现状

如何面对“民生短板”,推动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构建起符合省情、覆盖完整以及可持续的公共服务,是目前摆在各级地方政府面前的重要问题。公共服务的概念经历了从被了解、熟知,再到研究与实践的过程,如今“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打造服务型政府”等都已成为研究热点。某省近年来不断推动公共服务创新与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建设取得了良好进展。自2016年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开始实施,某省也将逐步开始贯彻,公共服务体系也讲不断完善。譬如,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从2016年起,某省计划每年投入120万元用来加强儿科、产科以及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

政府公共服务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人们却较少运用法律视角去考察公共服务。由于政府公共服务是基于行政管理学等学科当中产生,因而其法律适用与规制问题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忽视。总体来看,目前我国政府公共服务的概念较为抽象,更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共服务进行明确规范。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法律规制中不可避免要涉及到部门职能转变、提供服务、帮扶非政府组织、服务监督以及法律救济等内容,但由于公共服务法律制度的不够健全,地方公共服务建设亟待寻求新的突破。

二、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政府部门的所有行为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目前在公共服务上,许多方面仍然无法可依,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法律机制尚面临着几个问题。

1.系统的法律制度规范缺乏

地方政府的所有行为必须要在法制框架内活动,目前某省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并且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应加快推动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进程等完善公共服务的制度条例。但总体来看,目前尚缺乏系统与详细的法律制度规范。因而,法律法规的缺失,是现阶段地方政府开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所面临的最关键问题。以某省体育公共服务为例,现有法律中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律依据只有《宪法》等少数法律,《宪法》中第21条明确指出:“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作为我国体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并没有对于体育公共服务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政府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与应用无法做到有法必依,这也直接导致了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主体法律定位不清晰,行政部门、社会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个人等社会主体法律关系不明确。

2.专项性行政法规支持力度不足

地方行政部门也无法利用法律授权方式有效行使自身权力,进而导致公共服务无法持续有效推行。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某省政府严格按照《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的管理细则与制度规范体系,不断加强与改善公共服务。但由于顶层法律制度的设计不够完善,后期考核监管也缺乏力度,规范管理不到位,个别地方政府出现公共服务只购买不监管的现象,例如某县购买环境清洁卫生服务,因多层转包,监管不力,使得该地环境卫生质量不升反降,与社会服务购买的初衷相背离。

三、完善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法制体系的思考

1.构建完备的法律制度

公共服务法制体系的完善,需要立法机关给予法律上的支持,同时也需要对应的制度供给,促进政府职能法制化的实现。首先,应当完善《宪法》功能,厘清中央与区域纵向管理职权划分。建议参考欧美一些国家对于区域治理规范,结合我国国情,通过职能的合理分配充分调动地方政府职能行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明确地方政府职能范围,合理限制地方政府的行使权力,违法必究。其次,从法制角度充分明确地方政府的职能。依据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部门责任,促进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充分发挥;部门设置应当以社会公共事务类型合理划分,明确分工,杜绝各个部门职能责权交叠的现象发生。最后,出台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政府公共服务。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已成为现代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涉及到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涉及到国家人员编制、财政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牵涉到方方面面,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通过立法、修法来规定与调整,能够更好的展现人民群众的意向。公共服务领域包含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方面,因而具体的专项法律可由国务院提出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案,各部门共同起草论证。

2.制定地方性专项行政法规

新形势下,公共服务型政府是责任政府,也是法治政府。地方政府在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法治建设应当放在重要的位置。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建设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要进一步行政法律制度上予以完善。一方面,应当从地方法规建设层面理清各级政府之间公共服务履行的责权关系,不断修改完善设计公共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级部门公共服务职责分工,依据法律法规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优质、更全面的公共服务,促进公共服务的法制化与常态化。另一方面,作为地方政府,应当全面保证国家法律以及政策方针的有效贯彻实施,加强对地方社会经济事务的协调处理,强化执法监管,实施面向基层群众的管理与服务。

同时,作为地方政府,应当在贯彻实施公共服务基本法律的基础之上,结合地方需要,充分针对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专项立法以及制定公共服务专项性行政法规,适应于当地公共服务建设。通过专项行政法规制度的制定,对公共服务建设进行全面规范,促进政府加快公共服务创新,为公共服务建设实施提供更为清楚的程序过程与制度保障。

此外,也应当积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组织与群众参与到政府公共服务监督当中,可有效促进政府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具体可出台相应法律或者政策明确社会组织的合理地位以及公共服务的合法主体地位,从法律与制度上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到地方公共服务建设当中;其次也应当对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形式内容进行规范,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提供更为明确的方向。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法律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相关的立法。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建设近年来取得了不小的进展,但同时因法律适用问题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新形势下,应当促进公共服务法律体制的完善,地方政府也应当树立起法治政府理念,正确引导与科学实施,构建专项行政法律制度,促进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发展与创新,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作者单位: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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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何士青.宪法基础研究[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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