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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地方政府、村集体与村民*

2016-03-01金文龙

学海 2016年5期
关键词:股份合作制产权集体

金文龙



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地方政府、村集体与村民*

金文龙

内容提要在国家积极倡导“赋权于民”的背景之下,许多地区开始积极探索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作为我国农村集体产权领域又一次重要的制度突破,它受到改革时以“地方政府-村集体-村民”三者关系为核心的地方治理结构的影响。S市J区Y村在改制过程中地方政府、村集体以及村民表现出不同的行为逻辑与特点。在地方政府主导产权制度变迁的情况下,村集体与村民都试图在既有的约束条件下积极建构其自主性,因此集体产权需要放置在地方治理结构之下才能够得到更好的理解。

社区股份合作制地方治理集体产权自主性

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改革任务。2015年11月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该方案强调“要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在此之前,也有很多地区也已经开始探索不同形式的集体产权改制方式,如广东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成都的还权赋能、嘉兴的“两分两换”和温州的“三分三改”等(李宽、熊万胜,2015)。本文主要关注以集体资产股份量化为核心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它的重点是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中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

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之后,在我国农村集体产权领域进行的又一次重要的制度突破。学界关于我国集体产权的讨论大致有两个方向。第一方向是讨论不同产权形态下的经济效率问题。这方面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集体产权与私有产权的关系、产权主体是否清晰、产权界定与经济效率之间的关系等(李稻葵,1995;党国印,1998)。第二个方向是强调集体产权在现实中是如何被界定的。在这个方向上,学者们侧重于从“乡土性”视角讨论集体产权的实践逻辑以及产权的界定原则(申静、王汉生,2005;折晓叶、陈婴婴,2005;张佩国,2006a;2006b;张小军,2007)。但是还有一些研究证明,集体产权的界定不仅仅有“乡土性”的逻辑,国家同样也“在场”,因此集体经济绝不只是农村社区内农户之间的权利合作关系,它同时也是国家控制农村经济权利的一种形式(周其仁,1995)。近年来有一些研究指出,在集体产权的改革或者纠纷中,政府组织所持立场和态度,直接决定了参与各方的力量对比和博弈结果(张建君,2005;朱冬亮、程玥,2009)。

产权的界定是一个参与各方基于一定关系之下的缔约过程(利贝卡普,2001),很多地区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都是在地方政府直接推动下进行的,因此地方政府的行为是集体产权讨论里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但是既有关于产权的讨论,对于国家在产权界定中的角色则有所忽视。本研究将从当前地方治理中“地方政府-村集体-村民”三者之间的关系出发,讨论地方政府、村集体以及村民三方在改制过程中互动的特点与行为逻辑。

本文的研究资料是作者在2014年对我国东部沿海S市J区Y村调查时所收集,期间访谈了Y村以及J区其他村集体的村干部、普通村民以及J区的部分工作人员。

Y村改制实践及各方行为特点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S市的一些村集体就已经开始尝试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但到2010年全市也只有近40个村已经完成改制。S市J区从2011年开始尝试改制,改制过程主要包括,清产核资、农龄统计以及设置股权等,这是全区所有村集体都需要进行的工作。

由于J区内部各村集体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所以一些条件较好的村(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年净收益100万元以上)先行完成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条件不好的村需要完成清核资产、集体经济组成员界定与农龄统计这三项基本工作。具体来说,条件较好的村不仅仅需要完成最基本的工作,同时需要开始对村民进行分红。截止到2011年底,J区符合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条件(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年净收益在100万元以上)的村总计5个,占全区行政村4%。它们主要集中在城镇化发展较快的地区,Y村就是其中之一。因此Y村被选为J区第一个试点改革、尝试对村民进行分红的村。

统计农龄时,J区将1956年1月至2010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内年满16岁、在本村集体劳动过的人员全部纳入统计范围。2013年,Y村完成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成立经济合作社,并于2014年开始对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红。在股权设置上,只设置了农龄股与集体股。总股份为120725股,其中农龄股为96580股,占总股份的80%;村集体股为24145股,占总股份的20%。

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大体有以下三类行动者,代表国家的市、区两级政府、农委等部门,Y村村干部以及普通的村民。这三类行动者在改制时展现了不同的行动特点。

1.普通村民——国家福利与有选择地关心

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主要包括清核资产、农龄统计以及确定集体成员三大部分。但是很少有村民关心清核资产,也很少有村民关心股份的设置问题,他们对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有着一套自己的解释。某村民说,“这是上面给我们老百姓的福利”(JSYCZZ访谈)。当作者追问他所指的“上面”是谁时,他说“这不就是国家嘛”。就同样的问题,作者也曾问过J区其他村的普通村民,得到的回答基本都只是说,“不太清楚”或者说“国家有钱了,对农民进行补贴了”(JSJKJWH访谈)。当谈到为什么要从1956年开始统计农龄时,村民的回答是:S市统一按照个人参加集体劳动时间统计,1956年后个人是为集体而劳动(JSJWLJ访谈)。

Y村的普通村民并没有选择改革方案的权利,他们仅仅是改革的被动接受者。全国其他地方在进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很多都发生了群众维权上访事件,特别是广东等地区频频发生的外嫁女维权运动(柏兰芝,2013),但是Y村的改革则显得“一帆风顺”,对此,村民也有一套自己的解释,“我们这里不存在那种老封建思想”(JSJWLJ访谈)。

形成反差的是,村民对自身农龄的准确性与其他村民农龄的准确性却非常关注,村民之间的相互监督非常积极。Y村为了让改制更加透明公开,特地开设了匿名举报电话。据改制负责人介绍,村里很多人都打举报电话到村里,特别是统计农龄的开始阶段。

2.村干部——规范、协调

Y村干部提及最多的是“操作规范”。在统计农龄时,首先由每家每户来申报家庭成员的农龄,然后再由村集体挑选、组织一些老年人对每家每户申报的农龄进行复查。在农龄统计的时间段内去世的成员、出生的成员或者出嫁的人员,也同样需要精确到月份,这给统计农龄工作带来很多的困难。负责改制的工作小组首先通过当事人或者亲属的回忆进行初步统计,再通过其他人回忆的方式进行比对,实在拿捏不准的则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确证。最后将农龄统计的结果张榜公布,如果村民有疑义则进行复核。曾经有一些知青在Y村插队,这部分知青的农龄也需要统计。但是很多知青都已经离开了Y村,有的甚至去了海外。Y村村干部通过各种办法联系上了一部分知青,确认了他们的农龄。

因为统计农龄、清核资产工作的复杂性,很多事情Y村村干部也无法拿定注意。此时,村干部会参考同时期进行农龄统计工作的其他村的办法,“看看他们是怎么做的”,如果是共性问题则与其他村相互协调,商讨对策,咨询农委的意见。

3.地方政府——激励与控制

Y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推动者主要是地方政府,包括统计农龄、确定社员、清查资产等原则都是地方政府,特别是J区农委设计。对于为何要依据农龄来决定股权,S市农委主任表示“农村集体资产资金是其成员长期劳动积累形成的成果”,“农龄既涵盖了现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包括已过世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孙雷,2015),这基本可以代表官方对集体资产起源的表态,也就客观上形成了以农龄股为依据的合法性。当村民还没有来得及思考集体资产从何而来时,地方政府就已经从上而下限定了一套原则。以执行政策为主的村集体没有动力去挑战这套规则,而是主动去学习这套规则。

操作过程中,地方政府主要采取的是“控制加激励”的组合方式。在控制方面,J区有专门针对各村负责改制人员的培训、辅导会议,并细化了改制工作时间表。同时J区农委还制定了针对农龄统计的考核表,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规范操作和档案管理三大类13项考核指标,并明确了每个考核指标的具体分值。由J区农委牵头,抽选经济管理事务所、财经事务中心相关专门负责人成立考核小组,对各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农龄统计工作进行抽查考评,抽查率不低于20%。激励方面,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开展成员界定、农龄统计工作综合考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村集体进行补贴。

在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产权缔约过程中,地方政府并没有给予村集体与村民很多的博弈空间,村集体则是以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为主,农龄统计的规范是村集体所考虑的主要问题。作为改制直接受益主体的村民并没有多少发言权,但是他们也并没有选择沉默,而是有选择性地关心农龄统计的准确性。

地方治理视角下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

在产权的缔约的过程中,每个参与主体都是试图使其净收益最大化,同时一套产权制度要具有可实施性,就必须在其参与人之间形成博弈均衡。但是产权并非仅仅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它背后指涉的是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关系或者说是社会关系(Furubotn、Pejovich,1972;周雪光,2005)。由于产权的缔约过程发生在各行动者先在的关系结构中,这组关系结构限定着各参与主体所能利用的资源以及产权缔约中的策略。集体产权改革发生在我国基层治理结构之下,产权和治理不是两个独立的实践领域(张佩国、徐晶,2014),不同的治理结构关系始终是影响集体产权改革的重要变量。为了分析Y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地方政府、村集体以及村民的行动特点,有必要进一步指出地方治理的哪些特点影响到最后的集体产权变革。

1.强政府控制

S市作为东部沿海发达的城市,一直秉持着强政府的操作模式。这种强政府的操作模式几乎贯穿着整个S市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改制过程中涉及的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款、改革开放以来发展乡镇企业所形成的积累以及集体经济经营性资产三大部分。这些资产或多或少都与村集体的土地有关,特别是征地补偿款与乡镇企业所形成的积累。

改革开放之后,S市乡镇企业也经历一个大发展时期。Y村从1972年开始办社队企业,到1997年初全村共有18家村属集体企业。但是随后的乡镇企业改制以及工业园建设,使村集体失去了利用土地发展经济的合法性。

最头痛的是经济,没有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土地都拆迁了,政府都收走,就算没有收走,政府也是限定开发的,手上没有资源,村现在就好比是拿着钥匙的丫鬟,手头有土地只能看不能用。(YCCCH访谈)

为了规范对村集体财务的管理,J区对村集体财务管控严格,甚至一部分集体资产直接交由基层政府托管,也就是“村财镇管”政策。征地补偿费很大一部分就交由镇托管。如Y村2014年共有土地补偿费3520.19万元,其中896.26万元由村专户管理,而2623.93万元交由镇专户管理。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7月底,J区土地补偿费已达91373.34万元,但其中有81261.09万元被镇托管借用,占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8.93%;产生利息总收益7165.39万元,总收益率为8.12%,还有一些村的土地补偿费直接被镇无偿占用(本数据来源于作者在J区的调查,未正式发布)。

强政府的操作模式以及村集体自身的财务情况,决定了村集体在面对由地方政府主导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时所采取的态度。在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很多方面,村集体并没有多少谈判的权力,他们只能选择不遗余力地完成地方政府所交代的任务。当然后文中,我们也会看到村集体在既有的约束条件下,会从其他方面建构其主动性。

2.地方权威中心上移

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地方政府的操作模式可以看成是S市强政府操作模式的一种延续。当然这种强政府的操作模式并非没有其现实的基础:通过公共服务提供的上移,地方政府成为J区公共服务最主要的提供者,并由此导致了地方权威中心上移以及村集体权威的弱化。

S区集体经济收入主要部分是来自于经营性收入、补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其中经营性收入主要来自于村集体的一些厂房出租以及投资等。补助收入主要是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困难补助收入、以奖代补收入。2002年以来,S市财政按照一般不低于30-50万元/村,或者村户籍人口规模不低于人均300元的标准,每年给J区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为4725万元,区财政实际每年安排的资金为4970万元,村均40万元。村内一些公共物品也多由地方政府提供,如2006-2008年,区财政连续3年,每年安排1360万元资金用于村级河道疏浚,村均10万元;3年河道疏浚结束后,每年继续安排1360万元资金用于对村级组织的补助(本数据来源于作者在J区的调查,未正式发布)。

虽然在当前国家的福利体系之下,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地方政府已经开始突破原有的地方治理方式,形成与村民更为直接的利益关系。在本研究所调查的J区,地方政府通过将失地农民纳入到小城镇保险体系,形成了以区为单位的区域普惠型福利体系。S市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最为发达的地区(熊万胜、李宽等,2012),这些福利都是通过条线直接决定,村集体并没有权限参与其中。相反,在村集体与村民的关系上,由于村集体的发展受到限制,能直接通过村集体为村民提供的福利相对来说比较少。这直接弱化村集体在村民中权威的。与此同时,发达的市场经济更加弱化了村集体与村民之间的联系。

作为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Y村村民的收入接近70%来自于工资性收入。作者白天去Y村做调查时观察到,除了一些老人之外,Y村村民基本上都在附近的商场或者企业里上班。

在Y村村集体的支出项里有一项是村民误工补贴,如2011年是15万元,2012年是12.38万元。Y村村干部的解释是,一方面村民都在上班,要召集他们到村委会来开会,他们很多都不来;另外一个方面是因为Y村征地拆迁之后,很多村民被安置在不同的小区,有的离村委会还比较远,到村委会来也不是很方便。但是从形式上,必须要有村民参与这一环节,为了鼓励村民参与到村务中,村集体只好采用误工补贴的方式。Y村分散居住使得原本就很弱的共同体关系更加稀薄(风笑天,2008),就业获取收入也弱化了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连带关系,“都是从集体拿钱,你拿我拿大家开心”是对这种村集体“他者化”的最好表达。

村集体自主空间的建构

虽然村集体因为在强政府操作模式之下不断被行政化,在基层中的权威地位不断被弱化,但是这并不代表在强政府面前村集体没有任何的策略选择。我们将最后产权改制的结果视为参与者互动的结果,那么村集体就是一个可以参与到制度形成过程中的主体而不只是被动地遵从博弈规则的主体(青木昌彦,2001)。作为能动的主体,村集体同样具有利用一切条件、扩展自身自主性的能力。有学者在讨论基层自主性问题时认为在集权体制下,各主体都有扩张自主性的机会(熊万胜,2010)。村集体在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该如何建构其自主空间?

在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中,核心内容是来自于地方政府自上而下的规定,村集体并没有多少谈判的余地。对村集体造成真正影响的是对村民的分红,这也是村集体建构其自主空间的主要方面。

Y村与其他没有被要求分红的村集体所面临的约束有所不同。作为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试点村,Y村需要在改制的第二年对村民进行分红,这是Y村无法选择的。同时为了彰显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对集体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还要“保证分红年年增加”。这两点是Y村分红时所面临的约束。Y村则通过三种方式建构其自主性空间。

1.倒算法

对Y村而言,分红是必须要进行的工作,但是如果第一年分红过高,在村集体发展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对村民的分红份额的增长,甚至第二年能否进行分红都将成为一个问题,所以第一年的分红额度需要为第二年留下增长的空间。Y村第一次(2014年)分红是每股12元,并且他们向区农委保证第二年分红可以增长20%-25%。有意思的是这两个数据是Y村根据2015年可预期的收入倒推而来,因为Y村2015年会有一个项目上马,村集体会增加一部分收入。

2.要资源

由于村集体发展,特别是对土地的开发受到很大的限制,为了缓解分红之后的压力,村集体需要拓展其收入来源。Y村改制完成之后,Y村书记向农委表达的一个诉求是“希望上级能够批一块地,要不然仅仅依靠招商引税奖励以及其他一些补助性收入,村集体很难保证每年都能够分红给村民”(JSYCYJY访谈)。在土地升值的潜力已经被社会公认的情况下,村集体需要一部分土地获得发展是作者在J区调研时听到最多的话题。无论是村干部还是一些政策研究者都呼吁地方政府能够给予村集体一部分土地来发展经济。因此,这不仅仅是Y村所希望的,同样也是其他村集体所希望的。只不过因为Y村在改制中“成绩突出”且面临年年分红的压力,所以向地方政府要资源的积极性更高,可能性也更大。

3.树典型

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推行,对Y村村干部而言会存在一定的损失,但是这部分损失可以通过村集体申报项目、被树立成典型或者参与其他的评选来获得弥补。除了争取获得专门针对集体产权改制的“以奖代补”的奖励外,Y村还可以通过在改革中的“优异成绩”争取其他奖励,如Y村在改制之后的第二年(2014年)被评选为J区先进集体,Y村党委书记被评为J区先进个人。2014年Y村所在的镇将Y村改制的经验在全镇推广。此后的2016年Y村还与S市其他45个村一起被评为“S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示范村”。这种奖励机制可以看成是地方政府对村集体/村干部因产权改革而造成损失的补偿。被树立成典型、评选成先进集体或个人,虽然有地方政府主推的成分,但是如果Y村没有圆满地完成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务,这些奖励也可能会与Y村失之交臂。对熟知基层规则的村集体而言,通过“先进”的表现获取更多的资源是最基本的规则。因此,这也可以看成是村集体建构其主动性的一个方面。

那些没有被要求分红的村集体,它们不会立即面临Y村那样的分红压力。在完成清核资产、股份设置以及农龄统计之后,它们不会主动要求对村民进行分红,甚至会采取了一些策略建构它们的自主性空间,拖延分红到来的时间。

第一个方面,通过对Y村施加压力,缓解本村的压力。虽然作者没有获得直接的信息,但是通过Y村书记的转述可以得知一些细节。Y村书记说,“分红不能分得太多,其他村嫉恨,同事不愉快”(JSYCYJY访谈)。因此,Y村在确定分红金额时,不仅仅需要考虑自身,同时也需要考虑J区内其他的村集体。

第二个方面,虽然J区各村都已经进行了前期的三项工作,但是对于何时进行分红,则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间表。因此为了防止各个村单独进行分红,这些村集体的干部则通过私下“共谋”的方式拖延分红。

我们几个村的领导就在一起商量,干脆我们就不分了,好的也不要分,差的也不要分,好的要等等差的,等差的村经济发展起来了,再一起分。(JSJWT访谈)

结 语

Y村以及J区其他村集体改制过程几乎是“一帆风顺”,并没有像我国其他一些地区那样充满了矛盾与冲突。产权经济学家认为,只要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成本,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就会出现(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托马斯,2009)。但是在Y村的改制中我们看到,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主要推动者是J区地方政府,而J区地方政府并不直接从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获取经济上的利益;作为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主要参与者,改制后,村干部因面临分红的压力,而不得不通过各种途径建构其自主性的空间。但是作为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直接受益主体的村民,在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却没有多少针对改制方案发言的空间。

1.如何看待地方政府在集体产权界定中的角色?从Y村改制的案例中,我们看到地方政府作为产权改制中的一个重要主体,它出现在集体产权改制的各个环节。如何定义地方政府参与到集体产权改制中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上说,村集体是集体产权的主体。但是这种意义上的产权主体是一种法律文本上的定义。权利不仅仅依赖于法律文本的定义,同样也需要来自于社会共识。Y村的改制之前,强政府的操作模式以及地方权威的上移等因素使得当地方政府参与到改制过程时,村集体与村民都视地方政府为一个非排他的主体。刘世定(2003/1996)曾从占有的角度分析过地方政府的这类行为,并指出产权制度是和其他方面的制度,特别是国家政治制度密切相连的(刘世定,2010),并且从Y村改制的实践来看,最后产权改制的结果也受到地方政府强控制的治理模式的影响。地方政府的行为成了影响产权改制走向的关键因素。

2.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践同时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张佩国、徐晶,2014),Y村的产权改革实践一方面是以地方治理体系为起点,又是以构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为目标。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个“治理悖论”。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将村民纳入到更加公平的社会福利体系中。它绕过村集体,逐步建立起国家与村民之间的直接联系,地方权威中心上移,村集体在村民中的权威地位下降。但是S市在建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过程中,却又需要不断强化村集体在地方治理中的“战斗堡垒”的作用,让村集体走“群众路线”、“与群众打成一片”。很多基层人员反映,现在的政府就是“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Y村在改制时所考虑的不是如何更加公平地对集体产权进行界定,而是如何更好地完成一项地方政府所交代的任务,Y村村干部坦言,“我们现在主要不是对村民负责,主要是对上负责”。

综合全文,作者认为Y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所要处理的紧要问题并不仅仅是学术界一直关心的“集体-村民”的关系,而更多是“国家-集体”之间的关系(李宽、熊万胜,2015)。很多学者一直在强调集体产权的模糊性以及因此而带来的效率损失,因此需要将产权明晰到个人,赋予村民在集体中更多的财产权利。笔者这里并不否认赋予农民权利的重要性,而且赋予农民更多权利是建构新型国家治理体系的题中之意。只是在当前的条件下,可能我们更多的是需要思考国家与集体的关系以及如何理顺地方政府与村集体之间的行为边界。

1.柏兰芝:《集体的重构: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产权制度的演变——以“外嫁女”争议为例》,《开放时代》2013年第3期。

2.党国印:《论农村集体产权》,《中国农村观察》1998年第4期。

3.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

4.风笑天:《安置方式、人际交往与移民适应——江苏、浙江343户三峡农村移民的比较研究》,《社会》2008年第2期。

5.李稻葵:《转型经济中的模糊产权理论》,《经济研究》1995年第4期。

6.李宽、熊万胜:《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何以稳妥进行——以上海松江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为例》,《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7.利贝卡普:《产权的缔约分析》,陈宇东、耿勤、秦军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

8.刘世定:《退“公”进“私”:政府渗透商会的一个分析》,《社会》2010年第1期。

9.刘世定:《占有制度的三个维度及占有认定机制——以乡镇企业为例》,载潘乃谷、马戎主编《社区研究与社会发展》(下),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收入刘世定《占有、认知与人际关系》,华夏出版社,2003年。

10.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周黎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

11.申静、王汉生:《集体产权在中国乡村生活中的实践逻辑——社会学视角下的产权建构过程》,《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1期。

12.孙雷:《改革农村产权制度必须坚守集体所有底线》,《决策探索》(下半月)2015年第1期。

13.熊万胜:《基层自主性何以可能——关于乡村集体企业兴衰现象的制度分析》,《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3期。

14.熊万胜、李宽、戴纯青:《个体化时代的中国式悖论及其出路——来自一个大都市的经验》,《开放时代》2012年第10期。

15.张建君:《政府权力、精英关系和乡镇企业改制——比较苏南和温州的不同实践》,《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5期。

16.张佩国:《公产与私产之间——公社解体之际的村队成员权及其制度逻辑》,《社会学研究》2006a年第5期。

17.张佩国:《乡村房产纠纷中的成员权及其实践逻辑》,《社会》2006b年第4期。

18.张佩国、徐晶:《乡村产权实践与基层治理困境——基于沪郊农村调查的反思》,《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5期。

19.张小军:《复合产权:一个实质论和资本体系的视角——山西介休洪山泉的历史水权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4期。

20.折晓叶、陈婴婴:《产权怎样界定——一份集体产权私化的社会文本》,《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4期。

21.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上)——一个经济制度变迁史的回顾》,《管理世界》1995年第3期。

22.周雪光:《“关系产权”:产权制度的一个社会学解释》,《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23.朱冬亮、程玥:《集体林权纠纷现状及纠纷调处中的地方政府角色扮演——以闽西北将乐县为例》,《东南学术》2009年第5期。

24.Furubotn, Eirik G., and Svetozar Pejovich,“Property Rights and Economic Theory: A Survey of Recent Literature”,JournalofEconomicliterature, 10.4 (1972): 1137-1162.

〔责任编辑:毕素华〕

金文龙,上海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美国天普大学访问学生。上海,200444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市化进程中的集体产权与村落共同体研究”(项目号:11BSH049);本研究同时受到上海大学社会学院优秀论文培育计划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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