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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中关于消息源审稿的探讨

2016-03-01朱炜璐河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河南开封475000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记者权利

朱炜璐(河南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新闻报道中关于消息源审稿的探讨

朱炜璐
(河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河南开封475000)

摘 要:2015年两会期间,一篇来自事件当事记者的手记引起了业界和舆论界的热议,手记所记录的“陈道明改稿事件”更是引起了巨大争议。关于事件中涉及的新闻在发表前是否应该让消息来源审稿的问题,西方许多主流媒体已经态度明确,反观中国则还缺乏相关规范。作为关于消息源审稿这一新闻业界和舆论争议的典型事例,事件当事记者将本该属于记者和编辑的权利让渡给了非专业人士,这其中涉及的原则问题和职业规范问题值得探讨。

关键词:消息源;审稿;记者;权利

2015年3月6日,全国政协会议小组讨论结束,新华社一位女记者采访完明星陈道明后,为确保稿件表述准确,将稿件拿给正在参加政协分组讨论的陈道明把关。女记者看到四周没有空位,只好坐在地上边听会边等回复。想不到的是,陈道明悄然坐到记者身旁,一字一句和记者商讨起稿件。第二天,一篇题为《陈道明席地而坐,为我亲手改稿》的“记者手记”公布于世。手记中不仅多处用“男神”一词称呼陈道明,其中有这样一句话更是让人读后感到不妥,记者说:“但我当时内心的独白是:冲你这股认真劲儿,你想怎么改就怎么改!”[1]从手记的字里行间不难感受到记者一副幸福满满的样子。此事一出,便在传媒界和舆论界引发了较大的争议。

一种舆论为其点赞,认为这位记者通过让陈道明看稿、改稿,不仅争取到了更多近距离接触、观察采访对象的机会,而且争取到了让采访对象自然展现其性格特点的机会,这正是人物报道要达到的目标和效果。而另一种舆论是吐槽声和直率的批评,认为那位记者以“粉丝”的心态进入采访,而且让采访对象审稿,丧失了新闻业界的职业尊严。手记中还提到当记者请示后方编辑时,后方编辑说:“还是用他自己改的题目吧,以示尊重。”如果说用陈道明自己改的稿子算是尊重他,那么对记者和编辑自身职业的尊重放到哪里了?职业态度是应当严肃对待的,身为专业记者,私下可以表达自身的喜好,但是利用了公众平台,甚至是对主编表达这样的情绪,这种行为对于一个记者来说是需要仔细斟酌的,也应考虑到其行为对报道客观性的影响。

通常来说,采访对象并没有改稿的权利,因为新闻记者和新闻机构对稿件负责,稿件是他们的“主权范围”。那位采访陈道明的记者,无论是出于粉丝心态,还是为了争取更多与陈道明的接触机会,向一位明星过多地让渡这种本来是她自身以及编辑、领导和权力机关才拥有的权利,这就伤害了许多业内人士的职业尊严。如果说那位记者在这种修改权的让渡中,出于粉丝心态而放低了自己的身份的话,她没有意识到的是,她同时也放低了所有同行的身份。

最初关注此事,看到记者手记有种说不出来的不妥之感,后经查阅相关专业知识才知晓,这是一个关于媒体独立性甚至上升到新闻职业伦理的问题——是否应该让消息来源审稿。在新闻实践中,一些消息来源会要求记者在稿件发表前给他们看稿或读稿,而对于要不要让消息来源审稿这一问题一直存有争议。针对这一问题,西方一些主流媒体大多有明文规定。英国路透社相关规定中提到:决不在发表前提供报道、手稿或图像给消息来源审查,认为这违背其独立性。美国《华盛顿邮报》则是不赞成例行公事地读报道给消息来源听,但认可记者为保证报道准确性或消灭错误,在发表前读报道给消息来源听的做法。而《金融时报》规定,若采访对象要求在发表之前审阅稿件,只能请他核实与他相关的引言和事实是否准确,不得提供整篇稿件。[2]对于消息来源的审稿问题,可以看出路透社和《华盛顿邮报》在原则上都不支持让消息来源审稿。不同的是前者坚决反对,而后者则比较灵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认可这种做法。

相比较而言,《华盛顿邮报》的规定在现实中更适合我国借鉴,有些情况比如需要高度准确的报道时,可以让消息源审稿。但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只能在非常特殊情况下(如涉及重大事件、重大批评或他人重大利益,发表后易对报道当事单位或人产生重大影响等)才可允许让消息源审稿,如果记者、编辑人员可以通过其他方法确保报道准确,则尽量不通过让信息源审稿这一途径;二是记者应占据主动地位,信息源只能对错误、不当、补充信息进行指出,修改稿件的权利最终归记者、编辑及新闻单位所有。

反观中国,改稿现象是比较普遍的,但是舆论并不持认可态度,而业界的普遍做法却不然。这件事引起巨大舆论的原因大概是当事者陈道明是一个知名度高的演员,如果是某个不知名的政协委员之类的大概不会引起这么大的舆论风波。对是否允许消息来源审稿,我国传媒界还缺乏明文规约,但是实践中让消息源审稿的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一些时政新闻,让消息来源审稿已成为惯例,甚至不经审稿,稿件就无法发出。2005年7月,南京市出台的《新闻单位舆论监督稿件审核办法(试行)》规定,记者采写的舆论监督稿件须与当事人见面,记者可用传真的方式将稿件发给对方,也可以请对方到社台看稿,可以直接送稿上门请对方审看,让当事人对报道所涉及的新闻事实进行核对,并签署阅稿意见。对没有请被舆论监督方阅看的稿件,值班主任和编辑擅自签发,一律作为社台内部重大差错处理,扣罚当事记者、编辑、主任的当月奖金。[3]这项规定的颁布引起了不小争议。规定不仅要求让信息源审稿,甚至不经审稿擅自签发还要接受惩罚。有些特殊情况,如敏感事件或政治相关事件个别情况这样做尚可理解,但要求成为例行性工作,从尊重新闻媒体独立性和新闻职业权利方面看确有不妥。

除特殊情况征得上级同意后可听取消息源建议,改稿权利仍应该把握在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士手中。此外,让消息源审过的稿件,最终发表出来需要向公众说明,面向公众的稿件哪里是经过改动的,或是表明经过审稿后是否采纳了消息源的建议,这是新闻公正客观的体现,同时也是新闻从业人员专业性乃至尊严的体现。

参考文献:

[1]记者手记:陈道明席地而坐,为我亲手改稿[Z].新华社新华视点微信号,2015-03-07.

[2]徐文元.英国《金融时报》的编辑规范[J].中国记者,2005 (08):68-69.

[3]戴敦峰.舆论监督“阅稿单”制出台始末[N].南方周末,2005-8-4.

作者简介:朱炜璐(1994—),女,河南商丘人,河南大学新闻系学生,研究方向:新闻学。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01-00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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