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治理下政府生态责任探究
2016-02-29梅长青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 2015年5期
摘要:水环境治理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然由于当前政府生态责任主体模糊、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唯GDP论”下政府生态责任意识缺乏以及非政府组织力量没有很好发挥等因素,影响了政府水环境治理生态责任的发挥。要使政府的生态责任有效发挥作用,还需科学界定政府在水环境治理中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生态责任相关法律制度、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生态经济、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培育公民生态文明意识。
关键词:政府;水环境治理;生态责任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81(2015)05-0092-06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在快速向前推进,然而作为“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的水资源却受到了污染,中国面临比较严重的水环境问题。合理有效治理水环境,已引起了全社会普遍关注。政府在当前水环境恶化的情况下,必然要承担起水环境治理的重要责任。近年来,国内许多省市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财政和信息等手段来预防和治理水污染,水环境治理取得了诸多成效,但地方政府在水环境治理方面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如何在未来的水环境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履行生态责任和义务,还需要在实践中认真探索。
一、政府水环境治理生态责任发挥的影响因素
当前,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期,明确政府的生态责任,在水环境治理下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生态责任体系,有助于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可持续利用,有助于促进人水间的和谐,同时,也是对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最好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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