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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的相互作用

2016-02-27崔语琴

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 2016年1期
关键词:相互作用土地管理法物权法

崔语琴

摘要:这部《物权法》是以不动产为核心构建起来的法律体系,而土地又是不动产的核心组成部分。一方面,《物权法》中关于土地财产的权利规定,必然受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则的影响;另一方面,《物权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尤其是其中关于土地权利的规定,又要影响《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文中就此探讨了我国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的相互作用,以供参考。展开了争论。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 物权法; 相互作用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3月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付诸实施,是中国公民权利保护体系的里程碑。这部法律既坚持以传统物权法理论和制度为基础,又结合中国国情和改革进程的实际,并有效借鉴了国外相关制度和权利体系,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一、土地管理法对物权法的积极意义

物权法是关于如何支配财产、如何保证按照安全与客观公正的原则实现财产流通、以及如何通过对第三人的保护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为重要的财产法。因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任何交易本质上都是权利的互换,而物权法所规定的内容,正是用来交易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以及如何公正地完成这些权利的交易的法律规范。其中,因为土地在财产法上是最为重要的不动产,因此关于土地财产权利的内容、以及如何取得这些权利、变更这些权利、以及行使这些权利等的法律规范,是物权法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但是,对土地上的物权,并非只能由物权法作出规定,恰恰相反,在当代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除民法性质的物权法对土地物权制度作出规定之外,土地法中同样也规定了土地物权的基本制度。所以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物权制度作出的规定,在法理上并无不妥。从我国的实际来看,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物权制度的规定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1、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物权制度,给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了直接的法律准据

在我国财产关系的基本法民法通则中,基本上没有最为重要的财产— 不动产( 包括土地) 的地位。后来虽然根据实践的需要制定了一些包括土地物权的不动产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显得非常零散,而且很多内容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不动产法理和国际惯例。因此,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急需制定物权法,其重点是不动产法,尤其是关于土地物权的法律。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在某种意义上满足了实践的需求。

2、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物权的基本原则,为我国物权法关键制度的制定建立了良好的基础

不论是从政治意义、经济意义来看,还是从法律意义上来看,不动产物权都具有动产物权所无法比拟的重要性。而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等,或者直接就是对土地的物权,或者是设立在土地物权之上的物权,所以法律关于土地物权的规定,又在不动产物权法中占据着核心地位。我国在尚未制定民法物权法的情况下,先行制定并实施了土地管理法; 但是先行实施土地管理法不但不会给物权法的制定造成妨碍,恰恰相反,它给物权法的制定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因为,土地管理法关于不动产财产权利的规定已经为未来民法中的不动产物权体系的建立铺平了道路。比如,土地管理法关于两种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关于土地使用权可以划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关于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的规定,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应该进行登记的规定等,都有既符合国情又符合不动产法原理的特点。在我国未来的不动产法律体系中,这些制度当然应该继续得到遵守。

3、土地管理法关于承包经营权的规定,给这种新型物权能够被物权法采纳铺平了道路

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发挥着巨大作用的财产权利,在我国民法的基本法民法通则中却只有非常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可以操作性的规范。这次土地管理法关于承包经营权的定义的规定,关于其内容的规定,关于法律将其作为独立权利类型加以保护的规定等,可以说对弥补民法通则的缺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其重要的是,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作为与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相并列的独立物权来加以规定的,这就肯定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地位,解决了长期以来关于这种权利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的争议。将承包经营权从债权上升到物权,对保护农民的利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民对土地的投人均有巨大的正面效应。我国未来的物权法采纳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新型物权应该说没有什么问题。在承包经营权作为独立物权进人我国的土地物权体系之后,这种新型的物权将对我国农村的经济体制发挥长期而且重大的作用。

二、物权法基本原理对贯彻土地管理法的积极意义

在土地管理法生效之后,对该法的贯彻应该成为首要关注的问题。因为土地管理法在客观上已经发挥着不动产法的作用,在我国不动产的市场实践中必然要贯彻土地管理法所确定的基本精神。鉴于不动产市场已经发展成为我国最重要的市场,而不动产的法律实践也已经提出了适用土地管理法来解决现实问题的要求。如何满足实践的这一要求,对我国不动产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虽然仅仅依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则难以达到这一目的,但是,我们可以采纳不动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作为贯彻土地管理法的基本精神材料,以弥补一些法理上的欠缺。因为,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产法律关系规则的科学总结,它可以在促进不动产市场行为中更好地贯彻土地管理法发挥巨大的作用。

结束语

总之,土地产权属于个人产权中最为重要和贵重的一部分。因此与土地产权有关的《土地管理法》和与个人产权相关的《物权法》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二者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未来立法将逐渐增加对个人产权的重视,因此《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必须要达到精神上的高度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 蒋晓玲. 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冲突新解[J]. 山东社会科学. 2012(06)

[2] 陈小君. 我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历史、原则与制度——以该法第四次修订中的土地权利制度为重点[J]. 政治與法律. 2012(05)

[3] 公衍波. 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试点及其完善研究[J]. 边疆经济与文化.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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