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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任辞职选举委员会成员是严格依法选举的需要

2016-02-26沈彦科

人大研究 2016年2期
关键词:换届选举任命职责

沈彦科

选举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辞职后的缺额成员是否补充任命的不同认识与做法值得引起重视,也为依法做好换届选举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认为,为贯彻执行好这一规定,有利于确保公正、公平依法选举,使选举委员会的职责顺利实施,及时补充任命选举委员会缺额成员,是依法做好换届选举的有力保障。

根据法律规定和选举工作安排,选举委员会基本由党委、人大、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构成,经人大常委会任命组成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的人员成为代表候选人时,就必须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为使换届选举工作依法进行,这些人员辞职后就应及时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补充任命缺额成员。

选举委员会成员辞职后,为确保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有始有终的实施,补充任命缺额成员十分重要,能够确保选举委员会依法研究通过有关事项,依法履行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负责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等职责。如果不补充任命缺额选举委员会成员,就无法有效地履行上述职责。

由于人大换届选举时间较短,为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受法定选举委员会职数限定,加之确定代表正式候选人到选举日只有七天,要在较短的时间内补齐缺额成员,就需要提前做好准备,遴选好预备成员便于补充任命,使换届选举依法有序做好各个环节工作。

(作者单位:陕西省宁强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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