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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制宪辩论中的总统问题

2016-02-26○徐

学术界 2016年10期
关键词:制宪参议院内阁

○徐 辰

(赣南师范大学 政治与法律学院, 江西 赣州 341000)



1913年制宪辩论中的总统问题

○徐辰

(赣南师范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 江西赣州341000)

1912年,清帝逊位,共和肇造,中国的国体、政体开始了漫长、艰难的重构历程,而民国二年(1913)的制宪会议,可以说,恰恰是这段历程的开始。在此次会议的种种议题中,总统问题成为了各方争论的焦点。因为,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其角色如何定位,确实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政治、宪法命题。在经过了反复的协商、讨论后,制宪会议对于总统问题,从选举方式,到解散权,再到紧急命令权,最终却作出了一系列匪夷所思的宪法决断:总统被彻底的架空,成为了一个政治上的边缘角色。此种宪法决断,引发了以袁世凯为中心的北洋军事集团的强力反弹,他们推翻了该决断,开始了北洋版的单边制宪。中国最终错失了一次重要的“立宪时刻”,并陷入了某种制宪循环之中。

制宪会议;总统选举;解散权;紧急命令权

在民国二年(1913)召开的制宪会议中,总统问题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关于国家建构方式的重要决断,也是对于袁世凯这样一位特殊、敏感的政治人物的安放。这对于此次制宪的成败,以及民国初年政治的走向,都具有着关键性的影响。曾任国会参议院议长的吴景濂曾谓:“夫民二议宪破坏,内因乃争总统制与内阁制也”。〔1〕可见政体问题,在此次制宪活动中,确实引起过轩然大波。不过,吴景濂的事后总结,也并不完全准确,因为在1913年的制宪会议中,争议焦点并非总统制与内阁制的抉择问题,而是在内阁制的前提下,总统、国会、内阁三者之间具体的政治权力的分配问题。至于在名义上采取内阁制,则早已成为朝野共识,诚如宪草委员汪荣宝所指出的那样:“此问题本员思全场主张几于一致采内阁制,绝对无主张采总统制而反对内阁制者”(《宪法起草委员会第7次会议录》)。〔2〕所以,真正的问题是,在内阁制的大前提下,作为国家元首的大总统,其地位究竟如何?

一、总统的选举方式

我们知道,在以内阁制为政体的法治国家,总统的地位是超然的,他不是简简单单的行政首脑,而主要是超然于立法(国会)与行政(内阁)的国家元首,它的主要使命是均衡立法(国会)与行政(内阁)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它们两者关系破裂时,启动最后的仲裁权,呈请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来作出政治决断。如果总统要获得那种超然的地位,那么它至少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其一,它必须由人民直接选举或以选举人团的间接选举方式选举而出,以获得有别于国会的民意代表性,这是它超然地位的正当性基础;其二,它应该有启动解散内阁、解散国会的程序性权力,将仲裁权直接诉诸人民,请其作出政治决断;其三,在国会、内阁中断,或出现特殊情势时,它应该有临时性的紧急命令权,以获得特殊时期的控制权。在下文中,我们将依此来检讨民初制宪会议中对总统权力的讨论、表决。

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1913年8月12日)中,制宪会议对总统的选举方法进行了讨论。我们知道,在1913年的制宪会议中,出现了保守的进步党与激进的国民党两强对抗的情势,然而,在讨论总统选举方式时,却并未形成以往那种相对严整的两党对立的辩论模式,而是呈现出一种比较破碎的讨论,而且国民、进步两党的中坚议员亦没有过多发言,反倒是平时比较沉默的那些议员在此次会议上,有着非常冗长的议论。何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笔者思之良久,未得其解,后来猜想,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进步党、国民党的党议早就对此达成一致,所以没有形成激烈辩论。在查找共和党、民主党、统一党(此三党是进步党的前身)、国民党在制宪会议召开前组织的“宪法讨论会”的第三次开会纪事后,笔者的猜想得到了证实。

此次“宪法讨论会”的轮值会议主席为民主党王国琛,王氏开会伊始,即请各政党依次报告各党关于选举方式的意见。国民党代表易宗夔率先宣布该党党议,主张由国会选举总统。〔3〕继国民党公布党议后,共和党的代表汪荣宝宣布:“本党对此问题之研究,大概与易君之说同”。民主党的代表刘崇佑接着亦谓:“本党于此问题,其研究之结果,与国民、共和两党所议决者同”。最后,统一党代表赵管侯亦曰:“本党为便宜起见,亦主张由参众两院组织一特别选举会选举之”。〔4〕共和党、民主党、统一党意见如此一致,在三党合并为进步党后,此意见自然也成为了进步党的党议。所以,在制宪会议召开前,其实进步党、国民党对总统选举方法已有定论。个别从自己党派游离出来的、违反党议的发言,以及其他小党派的反对声音,于大局而言,根本无足轻重,所以虽然在总统选举问题上,亦有不少激烈的争议,但多是平时较为沉默的委员们在争取发言机会,进步党、国民党的中坚议员们反而缄默不语。但在热闹的辩论后,在党议的驱使下,最终关于此问题的表决自然只能是一边倒的结果。宪法草案最终对此的规定为:“大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之”(第57条)。

虽有两大党派的党议在前,但仍然有些委员的发言很值得注意,在此不妨仍然稍作讨论。从进步党中重新独立出来的成员黄云鹏(现隶属于共和党)发言,其略谓:

“本员对于大总统之选举机关,既不主张直接选举,复不主张国会选举。……惟第一次正式总统选举,因时势之迫,……暂由两院会合选举之,但以此第一次为限”。〔5〕

黄氏的发言是很有启发的,他指出了“直接选举”在中国的困难,其具体理由是铁路交通网不健全,以及民众事实上的教育程度不够,其政治意识难以胜任选举总统的责任等,而且他还认为强而为之,甚至可能会出现“全国骚乱”。同时,他也看到“国会选举”的不合理,黄氏称此种选举将“失却三权分立之精神”,作为国家元首与行政首脑的总统,将沦为国会的附庸。最难能可贵者在于,黄氏亦没有拘泥于理论,他清楚地看到了组织正式共和政府的紧迫性,所以他认为“暂由两院会合选举之”也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但他仍然要坚持强调“但以此第一次为限”,可见他对总统的正当性基础是有着很清醒的认知的,而且对此始终念兹在兹。至于黄氏设计的选举方式,则比较复杂,大抵说来是分三阶段,第一阶段由“地方最高议会”(省议会)初选、参众两院复选、参众两院再组成专门的选举会决选。

在黄云鹏发言完毕,国民党籍宪草委员蒋曾燠发言支持黄氏立论,他表示“本席主张于两院之外,以别一种分子,另组织一新机关选举总统”。〔6〕对于蒋曾燠这种游离于党议之外的发言,国民党中坚议员显然不打算容忍,伍朝枢发言谓:

“本席以为选举内阁制之大总统与选举总统制之大总统大不相同。选举内阁制之大总统,虽然关系紧要,然未及选举总统制之大总统如此之紧要。……故本席亦绝对主张由国会选举为选举机关,蒋君意思绝不赞成”。〔7〕

国民党籍宪草委员伍朝枢的此种发言,特别是“(本席)绝对主张”云云,显然已有威慑意味,发言末又特别提及“蒋君意思绝不赞成”,将说话对象由全体宪草委员移为蒋曾燠一人,而且再次使用了“绝”的字样,对党议,伍氏表示绝对主张,对蒋曾燠游离于党议外附和其他主张,则绝对反对,伍氏的发言,颇有英美国会政治中“党鞭”(Whip)的特征。所谓“党鞭”,系指政党在国会中以“鞭”(政党纪律)贯彻党议者也。

另外,应该指出的是,伍朝枢的上述发言,其实还在不经意之中流露出了一些别的信息。“选举内阁制之大总统,虽然关系紧要,然未及选举总统制之大总统如此之紧要”云云,分明透露着对总统职务的些许轻视,而这正是国民党党议的关键所在,它就是将总统的选举归为国会两院,这样总统的正当性就不是直接来源于人民,而是来源于国会,这样它就成为了国会的衍生者,又有何凭藉可以与国会相争呢。或许同为国民党员(但同时跨党为公民党员)的朱兆莘说得更为露骨,其谓:“宪法大纲已议决内阁制,总统不过一名义元首,权力甚小。……故对于总统之选举可无须用繁重之手续,以致骚动全国”。〔8〕

最终,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的表决中,赞同黄云鹏提出的总统选举方式者,仅有5人。而表决以国会参众两院为选举方式者,则有31人之多数支持。所以,作为总统府外籍宪法顾问的古德诺(Goodnow),不无忧虑地说道:“如果采行这个宪法,中华民国总统势必处于徒拥其名,不能有所作为的地位”。〔9〕另一位总统府外籍顾问、日本著名法学家有贺长雄则发表《共和宪法持久策》一文,有贺氏在该文中亦感慨道:“现在国会议员利用其有制定宪法全权,务扩张国会权力,显违三权分立之旨”。〔10〕忧虑之情,尽现笔端。

在总统的选举方式确定为国会选举后,总统已经丧失独立的正当性基础,它已然成为国会的派生性权力。在此问题上,国民党固然出力不少,但进步党亦颇有助力,因为进步党也是责任内阁制的推动者,它亦希望能组建一个进步党内阁,所以它与国民党一样,并不希望总统拥有独立于国会的正当性地位,从而威胁到国会的地位,甚至与国会争夺对内阁的控制权。所以,在总统制、内阁制的抉择方面,国民党、进步党难得地保持着政策的合意,并相互默契地配合。其实,保守党派的报纸《亚细亚日报》早已将这种心态公开揭示:“袁总统临时政府期内专以操纵政党为事,各党皆知其手段,隐怀对付”。〔11〕将总统选举方式确定为国会选举,从而确立国会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以及让内阁在政治上对国会(而非对总统)负责,应该属于此种“隐怀对付”的一种方式。在进步党的党派成分中,前共和党、民主党相对独立,它们对袁世凯一方面合作、一方面仍然颇有戒心,在它们合并为进步党后,其中即有人指出“袁世凯何爱于进步党而助之,不过欲借以抵抗国民党耳。一旦有数省地盘之国民党消灭,进步党又宁幸免”,在合并为进步党前曾经跨党为共和党、民主党成员的梁启超(在合并为进步党后,梁氏为进步党的领袖)对此也有深刻认识,只不过他认为国民党为“祸国最烈之派”,对于袁世凯则“不得不暂时稍为假借”。〔12〕所以,进步党中的原共和党、民主党成分对袁世凯自然是既有所“假借”,又不得不“隐怀对付”。〔13〕

不过,进步党虽然对总统袁世凯“隐怀对付”,却仍然不得不有所“假借”,否则无以对抗它心目中的头号敌人——国民党。毕竟在国会中占据多数党地位的不是进步党,而是国民党,如果让国会的势力太过强大,也并不符合进步党的利益。所以在内阁制的前提下,进步党与国民党就总统的具体职权发生了激烈的制宪争议,其中的核心是总统解散国会的权力。

二、总统的解散权

我们知道,在前此的制宪会议中,国会已经获得了任命国务总理的同意权,以及与同意权不相兼容的对国务员的不信任权与弹劾权。从而获得了对内阁的事前、事后的全面控制权。故进步党籍的众议院秘书长林长民不无忧虑地指出:

“惟议会有武器,而政府毫无武器,其结果出现议会专制之奇观,不可不防也。……倘国会既备有相当之武器,则政府亦不可不备有相当之武器”。〔14〕

以针对国会而论,总统的“武器”最为有效的即为解散国会的权力。关于此问题,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的第九次会议(1913年8月15日)与第十次会议(1913年8月19日)中,宪草会对此有着激烈的制宪辩论。林长民在《申报》中的前引议论,恰恰是在此两次会议结束10日后(1913年8月29日)发表的,显然亦是针对总统解散国会权而言的。那么,宪法起草委员会对此到底做出了怎样的制宪决议呢?

在此两次制宪会议中,进步党籍宪草委员王家襄、刘崇佑、陈铭鉴等均先后有发言。王家襄表示“本员主张有解散权”,并解释曰“盖内阁与议会两方面皆可以代表民意。……解散议会,正所以尊重民意,以待第二次新选出之代表裁判其所施行之政策果为适当与否”。〔15〕刘崇佑亦表示“本员主张有解散权”,他还针对国民党籍委员提出的主张(如果设立解散权则只能解散众议院,而且必须获得参议院同意,方可解散之)提出了进步党方面的反驳意见,其谓:“今日之参议院与众议院不同之点,究在何处,本席殊不能得其究竟。二者根本既属相同,而解散此机关必得彼机关之同意,岂非欺人之谭?”〔16〕刘崇佑的立论,确有其道理,在外国立法例中,之所以有些宪法规定参议院(或上议院)不能被解散,以及解散众议院(或下议院)必须征得前者的同意,是因为在该类国家中,参议院(或上议院)不是民选者,其为联邦制国家中的各邦代表或君主立宪制国家中的贵族代表,其身份不来自于人民的选举,所以不得藉由人民重选的方式来解散之。而贵族院的同意权,则是出于对行使解散权的慎重起见的考虑,特意设置一道前置审核程序,避免政府轻易启动它。而在民国时期,中国既非联邦制国家,又非君主制国家,参议院与众议院的性质皆来自于民选,并无二致,参议院不得解散,以及解散众议院必须参议院的同意,确实不无“自欺欺人”的嫌疑。陈铭鉴亦附和道:“本席主张有完全解散权。……无须参议院之同意”。〔17〕

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的第九次会议中,国民党籍宪草委员段世垣、陈景南、刘恩格、谷钟秀等先后发言,反对解散权。段世垣认为解散权应只能作用于众议院,而且必须经过参议院的同意,同时解散权还得有其行使的特别条件——“限于预算案全部否决及不信任投票时”,因为氏以为民初尚处于“民权微弱时代”“政府或滥用解散之权,能扑灭立法部存在之精神,于共和政治亦不无危险”。〔18〕陈景南也认为“中国原由专制政体一跃而为共和”,所以同意段世垣的主张,也表示“本员不主张有解散权”。〔19〕刘恩格则表示“本员对于解散权问题,各方面详加视察,最后之主张认定大总统不应有此权”,其理由为“解散权与代议制度根本上不相容,必欲有解散权,即不啻将代议制度根本推翻”。〔20〕谷钟秀亦“主张无解散权”,其谓“盖共和国主权在人民,人民代表不信任政府时,当然负责之国务员辞职、另组,至于解散议院、重行选举之繁重,较改组国务院,何止倍蓗,是以不赞成赋予大总统解散议院之权”。〔21〕可以说,段世垣、陈景南的立论,主要是认为中国倏而共和、专制之余烈尚在,所以不希望行政部的权力过大,以免倾覆民主政治,此点尚有一定道理。而刘恩格的立论,所谓“解散权与代议制度根本上不相容”云云,则完全是自己的臆想,殊不知解散权乃立宪主义国家的常规制度,其竟妄言“必欲有解散权,即不啻将代议制度根本推翻”,真不知其立论依据何在。至于谷钟秀的态度,也很值得玩味,谷氏在发言中将“人民”的概念悄悄地偷换为“人民代表”,故而将“主权”的归属,亦由“人民”转赠给“人民代表”,导致“议院”(国会)相对于“国务院”(内阁)的绝对正当性优势,而且他还说解散国会手续“繁重”“较改组国务院,何止倍蓗”,言下之意,解散内阁则可以省不少事,其立论中的法理问题不少,而推论的最后,竟然又变成了一种事实论,确实令人咋舌。

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的第十次会议中,国民党籍宪草委员易宗夔、张耀曾继续对此发言。易宗夔认为“大总统无解散议会之必要”,因为内阁产生于议会,两者“为一系统之人”“断无极端之冲突”。〔22〕此种立论,事实上能否成立,很成问题,因为国民党、进步党其实都没有真正组织成过所谓的“政党内阁”,有过的都只是“内阁政党”。虽然曾经出现过两党在国会、内阁均处优势的情势,但国会、内阁偏偏势同水火。例如在赵秉钧内阁时期,自国务总理以下,国民党籍阁员比比皆是,议院中也以国民党员为多,但两者并不相得,反而引发种种冲突,甚至发生了国民党代理理事长宋教仁被刺的事件,而作为“国民党内阁”阁揆的赵秉钧恰恰是重要嫌疑人。又如在“二次革命”后,国民党籍议员多被取缔资格,进步党在国会中独大,进步党组织了所谓的“第一流人才内阁”(又称“熊梁内阁”“进步党内阁”),进步党阁员占据各个要职,在该内阁执政期间,却与国会偏偏也发生了“极端之冲突”,内阁总理熊希龄竟然副署了袁世凯总统解散国会的命令,将进步党控制的国会彻底解散,进步党籍国会议员们愤怒地向内阁发出咨文,表示抗议,而内阁的回复书则正是出于进步党领袖梁启超的笔下,梁氏斥国会的咨文为“非法”,指出内阁“不应负法律上答复之义务”。〔23〕而且,梁启超在此外还特别撰写了《国会之自杀》一文,意在表明国会中的进步党议员是自寻死路,自绝于党部高层,于是进步党内阁(内阁中的党员皆为党部高层)乃决意将他们抛弃。藉此两例“为一系统之人”的国会、内阁的“极端之冲突”,自然可以推翻易宗夔想当然的立论矣。

至于张耀曾的发言,在国民党籍委员的此次发言中,应属于最为理性者。氏并未主观地发表自己的政治意见,而是相对公允地论述了解散权的问题。氏以为应该要规定解散权,因为有解散权的存在,可以使“众议院有所顾虑,不至于肆无忌惮”,但是如果规定了解散权,则又不必避免它被滥用的可能,所以他又提该有相应的限制条件,作为行使解散权的前置程序,他的意见是“必须得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可解散众议院”。其实,张耀曾也知道“得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是极难的,“如此严加限制,则解散权虽有,几同于无”。〔24〕但他以为解散权的设立,本来就不是为了让总统行使,而只是姑且规定,以震慑可能会“肆无忌惮”的众议院而已,如果众议院没有达到“肆无忌惮”的程度,自然还不必将其解散,而总统、行政部则必须对其表示容忍。至于与众议院其实性质、职权皆完全相同的参议院,张耀曾则并未提及,但他显然已默许了参议院不可解散的主张。

在制宪会议最终的表决中,赞成总统有全权解散国会者,有18人(少数,被否决),赞成总统得参议院列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可解散众议院者,有33人(多数,通过)。故《宪草》中关于解散权的规定(第75条)〔25〕,完全是国民党籍委员张耀曾的提案,它虽然亦可以看作是在有无解散权之间的一个折衷,适当地迁就了进步党人的主张,但“参议院列席议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的严格规定,毕竟让“解散权虽有,几同于无”,只能说是聊胜于无而已。在制宪会议的表决中,其表决结果,进步党的主张为18票,国民党的主张为33票,大抵也与两党在制宪会议中的势力相符,进步党籍委员为15人,国民党籍委员为24人(另外还有一名跨党为国民党委员者,故国民党亦可算作是25人)〔26〕。其结果大抵即为进步党成员及其他部分支持其主张的中间者赞同前议;而国民党成员、其他部分中间议员以及秉着“聊胜于无”的心态不得不附议于后议的进步党人投票赞成国民党的提案,可见制宪会议其实仍然是国会中的政党政治在制宪会议的一种延续,最终能够获得上风的,始终是国会中的多数党(何况通过“连记投票法”,〔27〕在制宪会议中,国民党的优势其实比在国会中更大)。

在国会取得了“不信任案通过权”,且还取得了弹劾权,以及与内阁制相悖的国务总理同意权后,国会“借以监督行政之利器”已经非常多了,甚至于有些过多了,而总统、内阁却对国会几乎没有“抵抗”的能力,它们“诉诸人民以求公判之唯一途径”已经被国会制宪给堵死了,它要求在提起对众议院的解散案前,必须经过同为国会一部分的参议院的前置性审核,这几乎可以说是“自审自案”了,而至于参议院自身,则不在解散权的作用范围内,根本无从对它提出任何“抵抗”。〔28〕这种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畸重畸轻的严重失衡状态,就是国会制宪的恶果之一,无怪乎“国会专制”“议院专制”云云,不断出现在民初的议论之中。

三、总统的紧急命令权

至于前文中提及的总统的紧急命令权,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十次会议(1913年8月19日)中亦有激烈的制宪争议,不过此项权力的宪制意义,毕竟不能与解散权相提并论,故在此只略作讨论。在最终决议的《宪草》中,其第65条是紧急命令权条款。〔29〕此项条款貌似是一个紧急命令权条款,其实细细阅读,即可发现其中的问题,特别是当我们将其与同时代的《魏玛宪法》(1919年)的相关条款(第48条)〔30〕稍作对比时,其中的问题就显得更为明显。显然,紧急命令权条款的意义在于赋予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在紧急状态中以某种限度内的特权,以应付特殊情势。但1913年国会制宪的结果是,如果总统要行使紧急命令权,必须得先经过“国会委员会之议决”,才可以行使之。亦如在解散权中横插一个“经参议院列席议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一样,此项原本属于总统职权的紧急命令权,也被突然冒出的“国会委员会”给掠走。如此一来,总统依据《宪草》虽然具有解散权、紧急命令权等职权,但皆不过具文而已,因为真正的决定者都是国会(前者是国会的参议院、后者是国会委员会)。

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国会委员会”是一个非常奇怪的政治制度,在比较宪法史中,是一个未曾出现过的制度,显然它来自于1913年国会制宪的独创。本来,作为代议机关的国会,应该有其特定的议事时期,宪法学中将其称为“会期”。如日本宪法学家芦部信喜所言,“国会行使宪法上权能,限于一定期间,这个期间简称为会期”。〔31〕一般说来,“会期”有三种:常会(一年一次);临时会;特别会。之所以要确立“会期”,是因为如果没有“会期”的限制,那么国会就会成为一种常设制。国会的常设制将会出现以下问题:“①政党的竞争激烈化;②立法增多;③议会的争论,会使国内政治不安持续化;④降低行政效率等问题”。〔32〕1913年国会制宪时,也不得不规定“会期”,以避免指责。《宪草》第32条规定:“国会常会于每年三月一日开会”。第33条规定:“国会常会会期为四个月,但得延长之”。但国会显然不甘心于一年只活动4个月,其他时间则安分地“冬眠”,这对于国会议员来说,简直就是一种权力的“冻结”,是他们决不能容忍的,所以在1913年国会制宪中,国会秉着一贯的“立法自肥”的精神,规定了“国会委员会”制度,悄悄地将自身常设化了。在1913年10月25日,袁世凯以大总统的名义,通电全国,抗议谓:“国会闭会期间,设国会委员会,……而其规定职权,……不特侵夺政府应有之特权。而仅仅四十委员……便可操纵一切,……以少数人专制多数人。……综其流弊,将使行政一部仅为国会附属品,直是消灭行政独立之权”。〔33〕

四、结 语

总而言之,在民国二年(1913)的制宪会议中,总统成为了一个被绝对边缘化的角色。然而,国家元首的完全虚化,对于民初政治共同体的重构,似乎并无裨益。另一方面,此次会议的制宪决断,亦迫使以袁世凯为核心的北洋军事集团最终决定彻底推翻清帝逊位以来南北双方相互妥协的平衡状态,这给民国政治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可以说,1913年成为了一个被错失的“立宪时刻”(constitutional moment)。政治的均衡丧失后,要寻找下一个均衡点,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付出很多的努力。至少,此后的民国宪法史已然陷入了“制宪循环”之中,制宪频频,废宪亦频频,此皆为政治失衡的外在呈现。

注释:

〔1〕吴景濂:《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序》,吴宗慈(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辑·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88年,第7页。

〔2〕汪荣宝的总结亦不完全准确,并非“绝对无主张采总统制而反对内阁制者”,因为尚有1名制宪委员(何雯)主张总统制,不过在60人组成的制宪会议中,1人确实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矣。

〔3〕易宗夔的原文为:“大总统之选举法,世界各国制各不同,美国系由选举人组织选举会选举之,法国系由上下两院开合同之国民议会选举之。本党研究结果,窃以为应仿法制,由国会之参众两院议员组织选举会,用投票选举大总统”。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03页。

〔4〕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03-204页。

〔5〕〔6〕〔7〕〔8〕《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录》,李贵连(主编):《民国北京政府制宪史料》(第一册),北京:线装书局,2007年,第125-126、128、129、125页。

〔9〕〔澳〕骆惠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袁世凯政治顾问乔·厄·莫理循书信集(下卷)》,上海:知识出版社,1986年,第248页。

〔10〕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96页。

〔11〕《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19日。

〔12〕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667页。

〔13〕至于进步党中的原统一党的成分,则在政治上颇依附于袁世凯,合并前的统一党,虽然其党势在民主党之上,但毕竟远逊于共和党,所以它尚不足以左右合并后的进步党的党议。

〔14〕《申报》1913年8月29日。

〔15〕〔16〕〔17〕〔18〕〔19〕〔20〕〔21〕《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录》,李贵连(主编):《民国北京政府制宪史料》(第一册),北京:线装书局,2007年,第242、243、245-246、229、247、233、246页。

〔22〕〔24〕《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录》,李贵连(主编):《民国北京政府制宪史料》(第一册),北京:线装书局,2007年,第265、272-273页。

〔23〕白蕉:《近代史料笔记·袁世凯与中华民国》,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84-87页。

〔25〕该条的表述是:“大总统经参议院列席议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得解散众议院,但同一会期不得为第二次之解散。大总统解散众议院时,应即令行选举,于五个月内定期继续开会”。

〔26〕此数据系参考自荆知仁:《中国立宪史》,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年,第250页。

〔27〕所谓“连记投票法”,是相对于“单记投票法”而言的。“连记”意味着一票可以同时投选数人,“单记”则意味着仅可以投选一人。

〔28〕在梁启超拟的进步党宪草中,参议院与众议院皆可成为解散的对象。

〔29〕该条原文为:“大总统为维持公共治安,防御非常灾患,时机紧急,不能召集国会时,经国会委员会之议决,得以国务员连带责任,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前项教令,须以次期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请求追认。国会否认时,即失其效力”。

〔30〕该条规定:“联邦大总统于德意志联邦内之公共安宁及秩序,视为有被扰乱或危害时,为回复公共安宁及秩序起见,得取必要之处置,必要时更得使用兵力,以求达此目的”。

〔31〕〔32〕〔日〕芦部信喜:《制宪权》,王贵松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70、270页。

〔33〕李根源(编):《中华民国宪法史案》,国闻编辑社,民国三年(1914年)印行,第33-35页。

〔责任编辑:马立钊〕

徐辰,法学博士,赣南师范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讲师,应用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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