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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杆子”法官枉法裁判

2016-02-25郭红敏

检察风云 2016年19期

郭红敏

因城乡户口不同,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就相差巨大。2013年至2015年,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大河屯法庭庭长杨某在审理三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接受律师韩某的宴请或请求,明知原告系农村户口,而对其伪造城镇务工证明等材料予以采信,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判。2016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杨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

法官违法认定原告为城镇户口

2013年12月13日17时,唐河路达公路工程公司司机杜某驾驶单位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唐河县龙潭镇王谢庄路段时,将张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杜某驾车将张某送至黑龙镇骨科医院后报警,张某后转院至唐河县人民医院,住院25天。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的法定监护人负次要责任。因杜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险唐河支公司”)投保,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张甲将杜某、唐河县路达公路工程公司、人险唐河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63756元。

2014年4月10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大河屯法庭庭长杨某担任审判长。此前,因为官司,张某的代理人——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某与杨某交集颇深。在司法实践中,户籍成为判断是否城镇或农村居民的主要证据。如果是城镇户口,伤残金赔偿标准就高很多。开庭前,韩某向法庭提交了唐河县恒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出具的张某父母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居住证明等虚假城镇务工材料,并在审理期间宴请杨某,并许诺给其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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