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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学立法角度对《慈善法(草案)》的思考

2016-02-25金磊宁夏党校法学部副教授

至爱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律

■文|金磊 宁夏党校法学部副教授



从科学立法角度对《慈善法(草案)》的思考

■文|金磊宁夏党校法学部副教授

《慈善法(草案)》在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五年计划之后,终于于2015年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我们由此对《慈善法》的艰难产生亦可见一斑。《慈善法》的制定为什么这么难?中国曾有过十年制定188部法律的高速立法时期,为何一部明显呼声甚高的《慈善法》却迟迟慢行?立法经验不足是其中原因之一,而另一个原因应当是科学立法的要求使然。

科学立法最基本的要求是立法要能够反映客观实践,准确把握社会现象背后的规律,充分凝聚社会共识,并运用立法规范和技术制定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在这样的视角下对《慈善法(草案)》进行审视,就不难筛过各式“赞歌”提出一些疑问。

疑问一,是否立足于客观实践需要?

立法是用法律语言对社会实践进行抽象,并对其中的社会关系进行法律界定或表述的活动。法律的根基在实践,“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绝不能以自己的主观愿望取代客观事物的本质,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立法的实际需求主要源于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调整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关系。建设法治国家,法律完备是基础,但并不意味着法律越多越好,因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法律是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从慈善立法呼声密集且高的现象来看,似乎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与慈善现象相对应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关系,而且现有的法律规范已经无法有效调整,矛盾较为突显,因此立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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