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扣押的司法控制*
2016-02-24邹啸弘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主体
李 蓉,邹啸弘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论刑事扣押的司法控制*
李 蓉,邹啸弘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财物持有人与权利人分离的可能性,以及财物价值的利益引诱等缘由,刑事扣押在干预公民财产权利、破坏司法信度的风险上高于其他程序性措施,并且因为刑事扣押的复杂性,难以依靠确立扣押规则等单一手段控制这一风险。管控刑事扣押风险应当构建综合性司法控制体系,首先应以程序性目的为控制原点,其次应依比例原则合理确定扣押客体范围,选择强制力程度适当的扣押手段,再次,须注重刑事扣押决定主体和实施主体之前的权力制衡,最后,考虑设立弥补扣押干预的救济体系,完善对刑事扣押的事后控制。
刑事扣押;风险管控;程序目的;比例原则;权力(利)制衡
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测震器”,实现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宪法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完善了对人强制措施制度,但与财产权相关的刑事扣押制度仍存在着法律定位不明、权利性质不清、财物保管不当等诸多问题,饱受社会各界诟病。[1]151《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突出了扣押对象的财产性质,但依然没有建立起对刑事扣押的风险控制系统。刑事扣押权具有极强扩张倾向,财物持有人与权利人的分离可能性是刑事扣押权扩张的外在环境,财物价值的利益引诱是刑事扣押权扩张的内在驱动。刑事扣押是限制公民财产权最危险的措施,一旦实施即产生如下风险: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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