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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候选人之规定

2016-02-23陆晓云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16年2期
关键词:民主选举苏维埃候选人

陆晓云

[摘要]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民主选举运动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都在不断探索,为了保证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能巩固发展,民主选举必须能调动民众积极性,推动苏维埃政府工作效率,因而,在推选候选人的方式方法、候选人的素质要求、候选人的成分比例上都做了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突出表现了苏维埃的无产阶级政权性质。由于受共产国际影响,在候选人推选上既要注重社会成分构成与苏维埃代表构成的比例相一致,也要注重按共产国际的指示进行适当的调整,因此,候选人的推选上与当时的世界潮流相呼应。

[关键词]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民主选举;候选人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民主选举出的代表不仅仅是为了参政议政,还兼作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的工作人员,即代表的性质与现代的人民代表并不完全一致。他们作为苏维埃代表,有参与立法之权利,作为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有行政之权利。为了保证选举出的代表既维护苏维埃制度,又能代表贫苦的工农兵利益,并且能为受剥削的人参政议政,体现出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特点,在候选人的规定上,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一、候选人素质之要求

凡能当选为苏维埃的代表不仅应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更要有坚定的无产阶级政治立场与积极工作的态度,还必须有无产阶级的出身。

《苏维埃组织法》中规定,“苏维埃委员必备条件1.忠于革命;2.为民众信仰;3.经济地位低(如佃农、雇农)。”[1]对于不符合这些要求的,则必须坚决摒弃在候选人之外。对于苏维埃代表亦然。

一些地方选出的候选人由于能力有限,致使基层工作开展得极为不好,因此,在以后的规定中补充了对能力的要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二十二号——关于此次选举运动的指示(1933年8月9日)》规定:“除了政治表现是选举最主要的标准外,工作能力方面,亦应予以相当的注意。过去有些地方只看成分,不看能力,把能力过于薄弱分子引进政府,仍然是不妥当的。”[2]

这些规定从当时的现实需要出发,选出的代表应当符合底层社会的道德标准,从事的工作完全配合当时的苏区战争需要,从法律要求角度看不够严谨,但具有方便的操作性,充分体现出选举运动是为了更好地巩固苏维埃政权。为了保证选举出符合苏维埃政权需要的候选人,在候选人提名方式上作了规定,排除了大资本家、地主富农阶级团体提出候选人的可能性,仅授予无产阶级及平民团体提出候选人的权利,有严格的阶级性。

二、候选人的提名规定

在革命暴动成功后,“城市之中的革命委员会或则某省的临时革命政府在暴动胜利之后,就要着手组织新的政权,应用下列的形式:平民代表会议,由各工厂工人,各职业工会的手工业工人或店员,学生会学生,小商人团体的小商人,军队的兵士等以职业选举团体选举的方法(不以区域为选举原则)以人数为标准,公选代表组织之。由选举平民代表会议,选出某县某市的革命执行委员会,城市之中的政权便完全交给他。”[3]

在革命委员会向苏维埃政权的转变中,既保留了革命委员会的选举内容,又增加了一些规定,如“苏维埃应在劳动群众直接选举的基础上组织起来,……苏维埃不应当仅仅根据上层组织的代表集合。选举时应由工厂工人、各马路工人和贫民、工会工人、手工业者(手工业者全体大会,而不是职业的执行委员会)、学生等执行,并宜包纳下层组织、职工会及党组织底代表。代表成分的分配,应使大多数为直接选出的工人和贫民,并应随时地酌情定选举条例,务使苏维埃的革命影响得到保障”,[4]对此,应成立选举准备委员会,通过选举准备委员会选出苏维埃代表,因而在候选人的产生上既可以由选举准备委员会提出候选人,也可以由团体提出候选人。

在第一次苏维埃大会选举中,由于选民的选举经验的缺乏,选举工作出现了一些缺陷。“使得一些消极怠工分子,腐化分子,甚至阶级异己分子,事先未被查出,还能够借着选举混入苏维埃政权中来。”“选举方法上的错误:第一,是选举会单位太大,多数地方都是以乡为单位开会,使选民到会不容易,工人与农民混合开会,使工人不容易选举他们所要选举的人。第二,是将候选名单整个的报告讨论表决,而不是按名逐一报,逐一讨论,逐一表决,使选民真意不能充分发表,不良分子容易蒙混当选。……第三,是许多地方选举委员会不起作用,仍然只是政府主席等几个人在领导选举。第四,有少数地方简直违反选举委法令,不开选民大会,而由区乡政府负责人指派乡苏代表,这是绝对错误的办法。……要使各地冒称中农、贫农偷取了选举权的地主富农成分彻底清查出来,使这次选举的权利完全落在工农身上。”[5]

为了避免出现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第二次苏维埃选举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关于乡苏与市苏的选举:“对于候选名单,选举委员会应作充分的事先准备。候选名单,应该在选举前收集各群众团体的意见,由选举委员会公布,使选民对于各候选人能够加以充分的考虑。当实行选举时,须按名逐一提出,逐一讨论,逐一表决,使选民尽量发表意见,使革命的民主精神充分表现出来。绝对禁止用强迫命令方式去通过代表名单。选民中有不赞成某人的表示时,须立即注意群众的意见,如果为多数人所反对,应即撤销原提议,而另提适当的候选人,或由群众提出候选人。”[6]甚至允许个别选民直接提出候选人。

三、代表成分比例的规定

(一)各级苏维埃代表成分比例根据社会成员构成中的比例确定

为了保证苏维埃代表的无产阶级性质,同时也为了让苏维埃政权构成上能兼顾工农兵不同阶层的利益,在代表成分比例上不同层次的代表大会的成分比例各不相同。在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过程中,规定“特区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成分,在县苏维埃大会所选出者,须工人占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红军占百分之五至十,农民占百分之六十五至七十五,贫民及其他占百分之五。……独立市苏维埃代表大会……须工人占百分之七十五至八十五,贫民及其他占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五。……出席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的社会成分,须工人占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红军占百分之十至十五,农民占百分之六十至七十,贫民及其他占百分之五。”[7]

由此可以看出在全国苏维埃代表中农民占的比例最大,其次是工人,再次是红军,而贫民及其他占据的比例较小,因为此时根据地主要以农业为主,工业基础薄弱,且工业以手工作坊及小手工业为主,工人人数少,队伍不够壮大,这种比例确定是根据当时当地的生产力状况而定。军队尽管在现实中起到决定作用,但在政权中却受到严格的限制,红军只在县级及以上的苏维埃代表大会中有代表,县级以下,甚至独立市中都没有红军代表。

在特区以下的苏维埃代表中,县级中农民占的比例最大,达到百分之八十五至九十,而在独立市中没有农民代表,只规定了贫民及其他占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五,在独立镇中占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可以看出在手工业及商业较为发达的市镇,其代表人数是按照阶级阶层在社会上的比例进行相应的分配。故而仅有手工业的乡村,工人比例只占百分之十五,而农民却占到百分之八十五。

(二)强调工人比例,规定了青年与妇女的下限数

由于第三共产国际一再强调无产阶级专政应当主要由工人充当领导,尽管中国的社会并不是一个以工业为主的社会,但在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推选代表时与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还是产生了明显的不同,特别强调工人阶级成分,强调工人在苏维埃代表大会中的比例,对其他的阶级阶层的比例不再做特别规定,同时规定了青年与妇女比例的下限数。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八号——关于变更和补充居民与苏维埃代表的比例标准(1932年1月28日)》要求,“县苏维埃的代表大会……省苏维埃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成分,雇农、苦力、工人共应占百分之五十。……区县省三级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工人、苦力、雇农、红军的代表标准,应在选举代表之前(确定),城苏、乡苏及区县二级代表大会都须注意到工人、苦力、雇农及红军成分。”[8]

从闽西第二次工农兵大会“代表成分:工人占百分之四十(城市工人要占四分之二以上,但要被雇佣工人),农民占百分之五十(雇农要占五分之一,贫农占五分之四),红军占百分之十。工农兵代表全数中,青年至少要占百分之三十以上,妇女要占百分之二十。”[9]可以看出,代表中的比例发生了改变,强调被雇佣工人则说明失业人员或个体手工业者只能例入到其他成分中,而不能被当作工人成分。规定了青年与妇女代表的下限规定。

妇女比例的上升与国际上的女权运动密切相关,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结束后,由于需要大量的女性从事护理工作,且由于男性在战争中牺牲太多,而工业在战后蓬勃发展又急需大量的劳动力,社会需要大量的女性充当产业工人,由此,社会支持女权运动,并在政治上推动女性参政议政,从而改变社会观念,让更多的女性走出家门走向社会,这是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而发生的变化。尽管中国不存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但国际大潮流也影响到中国,尤其是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如果要与世界先进的政治制度接轨,必须有国际先进理念及因子的渗入,故而在代表成分中特别强调女性的比例。

此外,对候选人的数目也有规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民主选举处于初运行状态,难免会出现一些指定候选人的现象,由于采用的是等额选举法,因此,候选人的数目基本与代表数目相等。

结语

民主革命的目的就是为了唤起民众的民主意识,培养民众的参政议政能力,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由于民众对民主选举较为陌生,在推选候选人时出现了偏差,这种现象在当下的民主选举中依然存在。基层民主选举中由领导包办,民众不能自由选举的情况屡有发生,如果把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民众没有受过多少教育作为选举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而在当下的选举中,大部分民众受到过良好的教育,且国民受教育程度还在不断提高,清除选举中的不民主现象则非民众的受教育问题,而应从制度、文化等层面进行剖析,以期提高民主选举质量。

[注释]

[1]韩延龙,常兆儒.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333.

[2]韩延龙,常兆儒.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116.

[3]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291.

[4]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244-245.

[5]韩延龙,常兆儒.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二十二号——关于此次选举运动的指示(1933年8月9日).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114.

[6]韩延龙,常兆儒.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二十二号——关于此次选举运动的指示(1933年8月9日).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115-116.

[7]韩延龙,常兆儒.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苏维埃选举暂行条例.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81-82+84.

[8]韩延龙,常兆儒.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101.

[9]韩延龙,常兆儒.闽西苏维埃政府通告新编第七号——关于第二次代表大会问题(1930年7月20日).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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