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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介入体育纠纷解决机制

2016-02-22胡雅萍

西部皮革 2016年16期
关键词:救济仲裁纠纷

胡雅萍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0)



第三方介入体育纠纷解决机制

胡雅萍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0)

随着我国竞技体育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推进,由竞技体育引起的纠纷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错综复杂的竞技体育纠纷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体育纠纷概念,进而对第三方介入体育纠纷解决的条件和途径展开分析。

体育纠纷;第三方介入;解决机制

尽管体育协会等相关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尽可能地规定了体育行业内部自治解决纠纷的办法和途径,但是仍有大量体育纠纷无法依靠行业自治规范解决,并超出体育行业内部自治可控制的范围时,将体育纠纷诉诸第三方就成为必然选择。

1 第三方介入体育纠纷解决的概念及其可行性

1.1体育纠纷的概念

对于体育纠纷概念的界定十分重要,它将直接影响学者对第三方介入体育纠纷边界的划定。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体育纠纷是社会纠纷的一种,是体育活动主体的行为违反体育秩序,并由此产生的体育活动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从动态角度来看,体育纠纷可以划分成三个阶段:前冲突阶段、冲突阶段与第三者介入纠纷阶段。在前冲突阶段,纠纷双方当事人开始产生不满,但可以通过其中一方的忍让、回避来化解纠纷。

1.2第三方介入体育纠纷解决的可行性

尽管体育行业内部自治可以快速便捷地解决和消除体育纠纷,但遇到内部自治不能处理一些纠纷时,第三方介入是解决体育纠纷的最后屏障。从国际上看,许多体育法比较发达的国家,都保留了争议案件的行业外部解决机制,或通过仲裁、或通过诉讼来解决内部裁决的不当。第三方介入能够更好的保障体育纠纷双方当事人权利,在弥补我国竞技体育社团内部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不足的同时,促进第三方体育仲裁机制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竞技体育的职业化、法制化,推动我国“依法治体”的发展进程。另外,由于体育行业作为自治组织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肯定体育行业自治而排斥第三方介入,也不能简单否定行业自治而盲目追求第三方管辖,体育行业自治必须为第三方介入留有空间,第三方也必须尊重体育行业自治。

2 第三方介入体育纠纷解决的原则

第三方介入体育纠纷的解决具有正当性,但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2.1“穷尽内部救济”原则

由于体育纠纷的特殊性,在第三方介入之前,该纠纷所涉争议必须要用尽内部救济手段,这是第三方介入的前提条件,也是对第三方介入的程序限制。用尽内部救济手段必须是纠纷确实用尽了内部救济途径或者内部救济手段被排除适用,适用内部救济前置原则己无可能。

2.2仲裁协议效力优先

在第三方的选择上,一旦当事人协议选择了体育仲裁,则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的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体育仲裁的裁决不服上诉至法院,法院应主要是对仲裁程序进行审查,而不是对实体进行审查,并充分尊重体育仲裁裁决;即便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体育仲裁,法院也应当保持谦抑的态度,应当在当事人用尽内部救济后才能介入。

2.3技术事项例外

由于体育运动具有一定技术性,第三方机关一般不具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体育行业内部救济机制可以保留其在技术性规则上的自治权限,至于非技术性规则,尤其是指法律性规则必须接受外部中立救济机构的第三方审查和复核。

3 第三方介入体育纠纷的方式

从纠纷是基于合意解决还是基于裁决解决的角度来看,可以将第三者对纠纷的处理分为调解、仲裁和诉讼三大类型。

3.1调解方式

体育纠纷的调解解决完全可以参照人民调解的原则,只要是不违背法治的原则和精神,调解是在纠纷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都应当认定为有效。体育调解可受理除体育行政处罚之外的各种体育纠纷,如体育合同纠纷、轻微体育侵权纠纷等。体育调解员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提供双方平等对话的机会,促使双方在相互理解和让步的基础上,达成最终解决问题的协议。对于一般的小型的、争议不大的体育纠纷,可使用体育调解机制。

3.2仲裁方式

应当依据《体育法》和《仲裁法》的规定,建立既符合体育社会化又符合法制化方向,且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体育仲裁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国际通常做法,设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体育仲裁程序,如申请、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和裁决、执行裁决或申请撤销等内容,重点规定快速仲裁程序和临时仲裁程序,依据独立、公正和一致性的原则精神进行仲裁,适应层出不穷的体育纠纷解决的需要。

3.3诉讼解决机制

我国可以设立“体育审判庭”作为解决体育纠纷的最终第三方机构。在国际上如德国设立体育法庭依据体育法来裁决体育纠纷、意大利设立体育法庭主要解决关于球队降级、球员停赛等纠纷。在我国,可以将体育审判庭设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中,与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庭并列,专门解决各种类型的体育纠纷。体育审判实行合议制度和人民陪审制度。体育审判员由法院内具有法官资格、品行良好的优秀法官担任。体育审判员应该通晓体育法、热爱体育事业。人民陪审员则必须由体育界有名望的人士担任,以此保证审判质量。体育诉讼是体育纠纷最终的和最后的解决途径,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争端,均可提交体育审判。

[1]茅铭晨.介入与止步第三方权在体育纠纷中的边界[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4.

[2]邓志.论第三方介入竞技性体育纠纷的正当性——兼对特别权力关系的质疑[J],政治与法律,2013.

[3]郭树理.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比较法与国家法的视野[M],法律出版社,2004年.

[4]张成元.法治观念下的体育行业自治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7.

胡雅萍,汉族,湖南冷水江市人,研究生,广东财经大学,法学理论。

G80

A

1671-1602(2016)16-009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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