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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与回应:“赔钱减刑”的正当性论辩

2016-02-20付小容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付 小 容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市 401120;西南大学 法学院,重庆市 400715)



质疑与回应:“赔钱减刑”的正当性论辩

付 小 容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市 401120;西南大学 法学院,重庆市 400715)

摘要:透视中外刑法史,犯罪人“赔偿”始终在决定犯罪法律后果时发挥重要作用,尽管这一作用难以准确估测和透彻说明。在我国,由于缺乏规范依据和理论支撑,“赔钱减刑”大多隐性存在于刑事司法实践中,并因为其复杂性和敏感性,引发了民众诸多质疑和批评。直面质疑,理论上应清晰解释不同法律性质的民刑责任何以在特殊场合发生关联,事后赔偿如何突破“覆水难收”的逻辑困境?“赔偿”缘何可以归入量刑责任主义范畴,且不违背平等原则?在回应质疑中阐释“赔钱减刑”的正当性根据,分析“赔偿”应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刑罚,进而如何发挥其应有作用而有效规避风险,既为“赔钱减刑”正名,亦具有规范司法操作、合理量刑结论和重树司法信度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赔钱减刑”;责任;报应;平等原则;罪刑均衡原则

一、从“赔钱减刑”的司法实践谈起

一般而言,刑法规范中的“赔偿”是指刑法第36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判决赔偿”,或者刑法第37条中作为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责令赔偿”。本文所称的“赔偿”是在有具体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针对犯罪行为给具体被害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物质或精神损害,加害人于量刑前主动积极地为被害人提供金钱、物质性利益或劳动的行为。相比于“判决赔偿”和“责令赔偿”,该“赔偿”行为具有自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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