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的情形
2016-02-20颜梅生
乡村科技 2016年31期
出借车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的情形
如果朋友来借车,借还是不借?这是一个让很多人纠结的问题。因为一旦发生车祸,车主往往脱不了干系,并且在很多情形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借车给他人牟利,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案 例】2016年2月,卫某的好友开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因生意火爆且新购车辆未全部到位,导致车辆有时供不应求。好友遂要求卫某将其家用小车借给他应急。卫某碍于情面答应。然而,好友雇请的司机在驾驶卫某的车量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一名行人撞成重伤,且被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卫某垫付相关赔偿费用后,以自己已经投保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岂料却遭到拒绝。
【点 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情形恰恰与之吻合:一方面,卫某的车是家庭用车,该车也是以这一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然而她却将之出借用以营利,使家庭用车变成营业用车,不仅违反了车辆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也使事故发生率随之上升,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另一方面,小车出借营利后,卫某并没有将借用情况告知保险公司,让其做出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选择,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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