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央行的制裁权探析
——从违法责任的确定与制裁角度分析
2016-02-19王艺霖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机制
王艺霖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欧洲央行的制裁权探析
——从违法责任的确定与制裁角度分析
王艺霖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从欧洲中央银行违法责任的确定与制裁角度,基于机构内部法律构建,探讨了现阶段的欧洲央行应当建立独立问责制,不仅对自身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而且必须对其作出决策的结果承担责任。基于外部法律构建,欧洲央行应当确立完备的制裁机制,对违反其法律法规的成员国或成员国机构施以应有的制裁。同时,在欧盟近几年建立的欧元区单一监管机制中,欧洲央行的制裁权问题也不容忽视。
欧洲央行;制裁权;问责制;欧盟运行条约;单一监管机制
0 引 言
欧洲中央银行是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在1998年正式成立的,欧洲央行成为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核心机构,同时也成为欧盟的核心金融机构。2009年末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的爆发,欧盟授予欧洲央行整个欧元区银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权,欧洲央行的影响力在欧洲范围乃至世界范围得到进一步提升,然而影响力的提升不仅要求欧洲央行在成员国所行使的权力得以保障,而且要求欧洲央行对自身的机构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随着欧盟授予欧洲央行越来越多的权力,欧洲央行制裁权相关的法律构建应当随之修改与完善。那究竟什么是制裁权呢?制裁权主要是指确定违法责任归属并对之进行惩治的权力。本文所讨论的欧洲央行的制裁权包含三个部分:一是欧洲央行内部违法责任的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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