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劳教时代规范违法行为的立法模式探究
2016-02-18梁栋肖周录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
梁栋,肖周录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9)
后劳教时代规范违法行为的立法模式探究
梁栋,肖周录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9)
“治安管理处罚—劳教制度—刑罚”三级制裁体系因劳教制度废止而面临困境,即应采用何种立法模式对原本适用劳教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目前,较有影响力的观点有“刑法替代论”、“保安处分借鉴论”及“社区矫正完善论”,但这三种观点因存在较大的理论缺陷而无法妥善解决该理论难题。如何形成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刑罚”三级制裁体系,既要充分考虑到守法公民、违法犯罪人和法律价值之间的利益冲突,又要顾及法律适用的现实环境问题。
劳教制度;违法行为;立法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以下简称劳教制度)标志着劳教制度已“寿终正寝”。进入后劳教时代,我们应当关注的是如何应对劳教制度废止后违法行为的规范和调整。对此,司法界和理论界都纷纷建言献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劳教制度改革,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延伸审判职能,帮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1]。江西省公安厅厅长郑为文也认为“原来适用劳教制度的违法行为将视情形不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予以处罚,需要帮教的,将通过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予以教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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