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司法中的法、理、情
2016-02-18池建华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
池建华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乡土司法中的法、理、情
池建华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其在转型时期解决纠纷的活动可归纳为乡土司法。乡土司法植根于乡土社会,虽然乡土社会正在转型,变中自有不变之内容,观念上的乡土中国依然影响着民众的日常生活和价值判断。乡土司法的运行体现了法、理、情的结合,法体现为权威来源和强制依据,理体现为是非真假和逻辑分析,情则体现为人情世故和礼尚往来,三者之间既有冲突也有协调,这也是当代中国乡土司法的运行实际,需要在观察社会、发现规范的基础上做进一步分析和研究。
乡土司法;法;理;情;乡土社会
作为传统中国基本特征之一的乡土社会,孕育、支撑、型塑了一整套社会运行体系和社会治理秩序,在法律实施层面主要体现为礼法结合、情理法[1]的统一。在当代中国,器物、制度为代表的现代文明样式深刻影响着社会架构,而乡土这一属性依然在观念、文化层面展现,有时甚至根深蒂固,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整个社会的现代化转向和整体化进程。如何认识和评估乡土社会在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道路之中的价值和作用,需要一种客观、审慎的态度,进而在乡土社会与现代司法之间建构一个和谐共存的体系。
转型意味着解构和建构的同时进行,摸索或者试错不可避免,在司法领域同样如此。中国司法当然强调的是“中国”这一时域和地域的存在,认识和分析当代中国社会中的司法事实和现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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