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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之法理思考

2016-02-18刘晓婷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刘晓婷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上海 200042)



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之法理思考

刘晓婷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上海 200042)

全面允许生育二孩政策实施以来,身为计划生育政策推行和保障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该制度作为一项行政征收而非行政处罚措施,一定时期内对遏制人口过度增长起到一定作用,但其本身与公民的生育权之间存在矛盾;征收的理论依据是超生儿占用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但实际上,在人口拐点到来之后,超生儿意味着创造人口红利,不仅不代表占用社会公共资源,还可能创造更多的社会资源。法理上该制度存在不合理并有失正当性。

社会抚养费; 行政征收; 生育权; 计划生育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概述

(一)社会抚养费的立法目的

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传承的国家,我国自古以来都有“多子多福”的生育传统。宪法第49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广大基层尤其是农村地区一直很难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故选择哪一种合理高效的执行制度是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因素。某种程度上而言,计划生育政策本质上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将其执行政策予以法律化,可以明晰公权力实施的范围边界,确保政府依法行政,从而起到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私权利的作用。[1]

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人口政策,1980年“一孩政策”出现之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主要依靠鼓励节育、避孕以及宣传等手段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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