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疫病防控需从立法抓起
2016-02-18邱基洪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畜牧兽医局
中国畜牧业 2016年16期
关键词:法律
文│邱基洪(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畜牧兽医局)
加强疫病防控需从立法抓起
文│邱基洪(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畜牧兽医局)

法律可以确保良好秩序建立。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等法律性规定,是畜牧业从业人员工作底线,不可逾越。“法无禁止即可为”,反之,法有禁止不可为。立法落后与执法滞后,会影响从业人员对防疫相关法律的敬畏心,从而弱化在养殖、生产经营等工作中的疫病防控意识和行为,影响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从业。
我国有关动物养殖、防疫、检疫与畜产品安全监管以及动物诊疗、兽药、种畜禽管理的法律多的同时也或多或少存在立法落后与执法滞后问题,有的还存在政出多门分段管理、互不衔接和不易操作问题,这进一步加剧了目前执法人员少、综合素质不高、执法条件薄弱等现状下的矛盾,是造成养殖无序、调运随意以及动物疫病和病死猪得不到及时控制而扩散疫情、加重环境污染的一大原因。防疫等畜牧业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要考虑从业人员(不论执法人员还是行政相对人)素质普遍较低、学法知法少的现状,否则影响法律掌握、执行和引导,影响疫病的监测、诊疗和控制,也影响养殖等相关工作的发展规划、技术运用、问题处理以及规范性行业自律。
一、对顽疾缺少猛药
对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丢弃、屠宰、加工行为,必须严惩,尤其是收集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但是,如对丢弃病死猪处罚3000元以下的法律规定,如果是几十头上百头的重犯或是累犯,特别是对那些难以被查出的案犯,从立法上缺少强有力的惩罚,违法成本过低,法律震慑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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