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和传媒法①
2016-02-17魏永征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年8期
魏永征
网络法和传媒法①
魏永征

魏永征 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座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传媒法和传媒伦理研究。曾任上海《新闻记者》杂志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香港树仁大学教授、中国传媒大学特聘博士生导师。
通过回顾互联网功能的发展历程,简要说明网络法的基本内容,进而阐述网络法和传媒法的联系和区分,在网络传播与传统媒体传播融合的条件下,传媒法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网络法;传媒法;网络安全
一、互联网功能的发展
互联网自20世纪80年代产生到现在,经历了通信工具—媒体—社会的基础设施的发展历程。
互联网从美国阿帕网开始,很快被媒体用来传播新闻信息,20世纪90年代末联合国正式称之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②参见闵大洪:《中国网络媒体20年》前言,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世纪之交以来,随着进入web2.0时代,网络互动功能的突飞猛进和移动互联网的普遍应用,网络全面融入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项基础设施,形成了“网络空间”(cyberspace)概念。
中国人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首次涉足互联网也是通信,就是那件著名的“越过长城,走向世界”的电邮信件。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各地证券公司通过异地计算机联网开展交易,但是股民还是要到公司下单,所以还是属于公司同交易所之间的通信。1994年4月中国与国际互联网联通,在此前后中国开始利用互联网作为媒体,1993年12月《杭州日报•下午版》利用当地的联机服务网发布网络版,揭开了中国报纸电子化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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