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优势、困境与完善*
2016-02-16唐绍均蒋云飞
中州学刊 2016年1期
唐 绍 均 蒋 云 飞
【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优势、困境与完善*
唐 绍 均 蒋 云 飞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发源于德国和日本,旨在解决环境义务履行不足问题。这一制度彰显了公私合作理念、最小损害理念和环境善治理念,有助于环境义务得到实际履行,增强环境执法的实效性,维护环境执法的严肃性。我国2011年《行政强制法》第50—52条规定了环境行政代履行及其实施程序,但该条款与环境单行法的有关规定存在相互抵牾之处。未来立法应当细化和明确环境行政代履行的适用范围、主体、程序、收费标准、法律救济等,以确保环境行政代履行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运作。
环境义务;行政代履行;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实施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该法第51条、第52条明确了代履行应当遵守的规定及其程序措施。这三个法条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环境行政代履行不仅丰富了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还有助于提升环境治理效果,为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则依据。不过,从实施效果来看,这三个法条规定的代履行及其实施程序与环境单行法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矛盾之处,亟须通过更加精细的制度设计来实现环境行政代履行的优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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