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勾结型”涉农职务犯罪之定性——以行为共同说为视角
2016-02-16段东鹏
知与行 2016年3期
段东鹏
(郑州大学 法学院,郑州 450001)
依法治国研究
“内外勾结型”涉农职务犯罪之定性
——以行为共同说为视角
段东鹏
(郑州大学 法学院,郑州 450001)
[摘要]在涉农职务犯罪中对于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应如何定性,无论是司法实践抑或刑法理论都存在着形形色色的观点。身份犯决定说及主犯决定论等学说存在着诸多缺陷,而其理论根基犯罪共同说亦有不妥之处。行为共同说主张共同犯罪乃行为之共同反应了共同犯罪的本质,对于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之定性,应以行为共同说为出发,以正犯的行为为核心,接而通过与正犯的法益侵害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来确定共犯。正犯的实行行为具有单一行为与复合行为之分,当实行行为为单数时,无身份者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正犯,只能通过间接加功于真正身份犯之实行行为对法益造成威胁或侵害,所以无身份者只能构成有身份者的共犯,即教唆犯或帮助犯,此种情形之下自然按有身份者所触犯之罪名处罚。当实行行为为复数时,由于无身份者可以通过一部分实行行为直接威胁或侵害身份犯所保护的法益,因而其可以构成正犯,而又因正犯行为具有相对性,所以在确定二者罪名之时需要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加以解决。
[关键词]共犯;身份;涉农职务犯罪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2009)璧刑初字第128号】2006年9月,重庆市璧山县某街道办事处拆迁工作组组长袁某,在对某村村民张某房屋进行登记过程中,张某之妻廖某请求袁某将其只有两个房产证的三套房屋按有三个房产证的房屋进行登记补偿,并承诺给予袁某好处作为答谢。……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