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域使用权转让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2016-02-16费宏达李明阳
知与行 2016年3期
关键词:制度
费宏达,李明阳
(大连财经学院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依法治国研究
我国海域使用权转让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费宏达,李明阳
(大连财经学院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摘要]海域使用权人转让海域使用权是其对海域使用、收益权能的体现,是权利的内在要求。我国《物权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使用权转让制度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存在制度的缺位,但现实对于海域使用权转让的需求却日益增多,亟须完善我国海域使用权转让法律制度。在《物权法》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立法上的完善建议。建议海域使用权转让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登记应当采取生效主义,建立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制度的任意性规范,规定转让海域使用权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出资入股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以及建立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和流转平台制度等配套制度。应当遵循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体系。
[关键词]海域使用权;转让;制度
广泛意义上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包括海域使用权的买卖、互换、赠予和出资入股等流转方式,其法律特征在于海域使用权权利主体的变更。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允许海域使用权转让,但其规定过于原则性,尽管该法授权国务院制定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但该具体办法一直未见颁布,可见,我国海域使用权转让制度还很不完善。这样的立法现状不利于海域使用权流转的顺畅进行,也不利于海域使用权财产价值的充分体现,从而不利于海域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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