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涉及设备搬迁补偿的实践思考
2016-02-16华林峰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江苏无锡214000
中国房地产业 2016年19期
关键词:设备
文/华林峰 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 江苏无锡 214000
房屋征收涉及设备搬迁补偿的实践思考
文/华林峰 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 江苏无锡 214000
随着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通过近几年的征收工作来看,由于此类搬迁费特别是设备资产类的搬迁费用协商困难,又无具体评估规范细则,争议较大,往往成为征收过程中的焦点和难点,进而影响征收工作的推进。本文在这一大背景之下,结合江苏省无锡市房屋征收所涉及到的设备搬迁补偿实践情况进行探究,从设备类资产搬迁补偿的具体政策制定、评估细则完善、争议处理机制等方面的研究,逐步规范搬迁补偿工作,保护征收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房屋征收;设备搬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房【2011】第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因此,在具体房屋征收过程中,由于各自利益诉求,针对机器设备搬迁费用的确定,征收当事人很难协商确定,而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但因此类搬迁费用的评估比较复杂,又无具体评估规范细则,争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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