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宗矿权,为何人走权灭
2016-02-16张涛
资源导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国土资源
◎ 张涛
这宗矿权,为何人走权灭
◎ 张涛
案 情
2003年12月,博爱县工商局为陈某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载明博爱县馒头山风平石料厂经营者为陈某,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石料开采加工。2004年2月,卢某同陈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石料厂。其后,陈某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采矿权,并领取了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
2004年11月,岩鑫水泥公司欲申请采矿权,因与石料厂的矿区范围重叠,遂在县国土资源局的协调下,与石料厂签订了采矿权合并协议。2006年1月,水泥公司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同年3月,省国土资源厅向其颁发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36年3月。
后因石料厂与水泥公司发生民事纠纷,其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未获批准。2014年,在陈某亡故的情况下,卢某以石料厂的名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省国土资源厅为水泥公司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庭审中,一审法院调取了2010年石料厂与水泥公司间民事诉讼法律文书。根据这些文件,确认石料厂在2010年10月已知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至起诉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起诉期限,故裁定驳回了石料厂的起诉。石料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的行为违法,应予纠正;但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判决维持原裁定。
卢某仍不服,于2015年向法院起诉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在7日内为石料厂颁发采矿许可证;……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