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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隔代探望权的法律性质及立法构思
——以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案为视角

2016-02-15浦纯钰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浦纯钰

论隔代探望权的法律性质及立法构思
——以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案为视角

浦纯钰

随着司法实践中个案的出现,“隔代探望权”制度给我国的家事立法提出了新的思考。隔代探望权应该属于法定的亲权范畴,并非是单纯的道德权和亲权的衍生品。这种亲权还应受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限制。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我国的立法宜在独生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背景下,赋予和孙(外孙)子女建立实质关系的祖(外祖)父母以隔代探望权,并在隔代探望权制度中确立以子女为本位的立法原则,兼顾保护相关人的合法权利。

隔代探望权;法律性质;亲权;行权主体

2015年12月,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案二审判决终于落下帷幕,从本案一审开始,对于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这一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并引发了激烈的探讨。国外立法对“隔代探望权”也有或具体或简单的回应,规定较具体的国家也是从司法实践的需要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我国的立法对此尚属空白,虽然此前司法实践中也曾零星出现过类似案例,但未能受到立法和司法的重视,法院也主要采取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予以裁决。因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案件产生不同的判决标准和结果,不利于裁判的统一和法律的可预见性。因此,对“隔代探望权”的进一步探究,有着重要的立法和实践价值。

一、案件的梳理及法律问题的提出

(一)案件事实及裁判要旨①参见(2015)锡民终字第01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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