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治”是秦、汉初的国家治术
——以出土文献为中心的考察
2016-02-15薛一鸣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45期
◎薛一鸣
“孝治”是秦、汉初的国家治术
——以出土文献为中心的考察
◎薛一鸣
战国中晚期的诸子所讨论的“孝治”观念,为秦、汉初的“孝治”实践提供了思想资源。秦、汉初在具体政治实践中引入了“孝治”观念,使“孝治”成为国家管理和社会控制的统治方法。
中国有关“孝”的观念,在先秦时期就已有论述。笔者在阅读秦简的过程中,发现被后世称为暴秦的法律文书中有关于“不孝罪”的法律条文。法律制度中所体现出的“孝”观念,来源于氏族内部的血缘伦理关系,在以氏族为核心的早期国家的形成过程中,孝的观念被继承下来。到战国中晚期,“孝”的伦理性观念依时势发展为“孝治”观念。因为汉初吕后二年的法律与秦律一脉相承,有必要放在一起考察,本文拟就秦、汉初的法律文书中所见“孝治”作为一种国家治术作如下考察。
战国诸子的“孝治”观
日本学者佐藤将之把战国文献中的思想特色以孟子晚年为分界点,孟子之前,即战国早期的思想,主要要求统治者以实践伦理价值(如仁、义)的方法来谋求理想社会国家的实现;孟子以后的思想家,似乎开始分析国家社会的机构,运行的原理。诚如佐藤将之所言,战国中晚期诸子之思想与之前是大有不同的,战国中晚期“孝”观念也从伦理性概念依时势发展为政治性概念,具有政治性的“孝”观念或思想,也可称为“孝治”观念或思想。从“孝治”的角度分析,战国诸子的国家治乱学说中的孝论各有不同。
商鞅在秦国施行变法之时,认为“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的理念,不能够使天下长治久安,陶鸿庆注曰“此乃性之或有,非法之常”,只有用法令保证臣忠、子孝以先制其民,从而达到制天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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