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有关税收正义的理论
2016-02-13李炜光
中国储运 2016年5期
关键词:成本
文/李炜光
一个有关税收正义的理论
文/李炜光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税收正义是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部分,是税收立法、执行和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也是判定税制设计及税收政策调整是否合理与正当的价值基准。
税收正义原则的重要创始人之一,是19世纪瑞典经济学家维克赛尔。他在《财政理论研究》中表白,他的研究采用的是“一种反对传统学说的异端立场”,目的是为了在现实中为实现税收正义寻找一种方法。
与当时的主流观点有所不同,维克赛尔认为税收正义的原则是受益原则,而不是当时多数经济学家所持的量能原则。他的理由是,受益原则涉及公共支出的成本和效益,有利于更全面地实现社会正义。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在实践中贯彻和实现这些原则。
维克赛尔对于当时将征税者抽象为开明、仁慈的君主的传统财政学理论提出了批评,认为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立法部门,“它们并不是纯粹的、没有自己想法的、只以促进社会福利为目的的社会机构”。他的观点是:人们最应关注的,不是力图消除这些政府部门的自我主义,而是给它们划定权力界限和依法律行使这些权力,“以便能够用它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当时的经济学家们一般从宏观视角把握公共支出的合理界限,而维克赛尔是把税收和公共支出结合起来加以研究,考虑的是某个具体的公共支出项目是否应该由政府来提供,以及该项公共产品预算支出和成本负担方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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