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解除制度的规范内容与制度适用
2016-02-13吴红娜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吴红娜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强制医疗解除制度的规范内容与制度适用
吴红娜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构建了具有我国本土特色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步入了精细化、科学化的发展轨迹。强制医疗解除制度承载着程序正义、人权保障与平衡社会利益与个人自由三方面的价值,但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讲,还存在着强制医疗机构模糊、“定期诊断评估”的具体期限不明等诸多争议,有必要对强制医疗解除中具体的交付执行机构、定期诊断评估的期限以及审判机关的决定程序问题做进一步的明确。
强制医疗解除;强制医疗机构;申请
纵观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频现,就整体架构而言,增加第五编规定特别程序。为妥善安置精神病人,使得人民群众免受精神病人侵害,保护其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并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第四章专章设置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其中第288条的规定构成该章一项重要内容,该条文初步构建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刑事强制医疗解除制度。该制度是强制医疗程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律对此作出明文规定,一方面可以为被强制医疗者本人及其近亲属提供救济途径,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不必要地限制被强制医疗者的人身自由,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一、强制医疗解除制度的规范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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