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家辅助人制度运行之问题解析
2016-02-13李树训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制度
李树训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论专家辅助人制度运行之问题解析
李树训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将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确定为当事人,虽然结束相关争议,但此种定位的具体适用效果如何,是否能够实现程序自治,能否确实保障当事人权益,应从程序完成度和当事人利益需求角度予以观察并作相应调整,且其与周边制度的融洽性关乎制度本身的成败和运行效能。
专家辅助人;适用效果;程序完成度;融洽性
2015年《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做出进一步规定,其诉讼地位同于当事人,但其现实身份毕竟与当事人存在差异,于诉讼空间外有个人利害计算,如何保障其尽职尽责履行法律义务和维护当事人权益,并非视之为“短暂交易”而觉得无足轻重,如何约束其诉讼行为而防止其“雇主”权益受损,除依赖于职业道德素养外,还应有相应制度程序予以规范,确保其运行状态良好。因专家辅助人地位、身份等因素引起一系列“链接”问题,实务上应如何应对,现存法律上规定并不能提供有益提示,如当双方当事人申请的专家辅助人之间具有相应利害关系,如上下级关系、师生关系、同事关系等可能影响质证效果和对抗立场的其他关系。辩论终结后,遭受不利方当事人发现存在此种关系,可否以此为由主张重新质证或者重新调查?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对方当事人因为专家辅助人的错误意见而承受败诉结果应该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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