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制度中工会的坚持与退让:德国和美国的历史比较
2016-02-13罗斯琦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6年7期
● 罗斯琦
集体谈判制度中工会的坚持与退让:德国和美国的历史比较
● 罗斯琦
内容摘要本文从美国和德国二十世纪的劳工运动出发,分析两种典型的集体谈判模式之间的关键差异,并试图探讨其历史成因。在战后经济复苏过程中,集体谈判在两国都得以制度化,然而其具体形式和运行效果却大相径庭。本文通过对这两种制度的历史比较,认为最初两国工会都接受了改良主义的产业关系理念,但是在建立“社会契约”过程中德国呈现为社会伙伴关系,而美国则是劳资竞争伙伴关系。从根本上说,特定的历史条件虽然限制了劳工运动的空间,但是两国工会在与国家和雇主的互动中仍然各自有所坚持与退让,而这些选择最终构建了大相径庭的制度。同时,集体谈判制度作为互动的结果,又反过来影响各国长期的产业关系及其社会效果。
关 键 词集体谈判 社会民主 产业关系 劳工运动史
罗斯琦,中山大学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讲师,产业社会学博士。电子邮箱:luosiqi2014@ qq.com。
本文受2014年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培育项目资助,项目名称“对抗、服从与同意——达成和谐劳动关系的路径探索”(1409027)。
集体谈判是什么?在过去两个世纪中,从西方工业化国家开始的劳工问题研究已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全面探讨。而在中国,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得到劳动法规的确认, 从而也成为当前热议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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