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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元弼《丧服例》疑义辨正

2016-02-13毕研哲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毕研哲(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曹元弼《丧服例》疑义辨正

毕研哲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摘 要:曹元弼《丧服例》是其《礼经学·明例》中的重要一篇,但笔者根据《丧服》经注和《礼记》经注,认为其中“凡大夫之妻於族亲以尊降,妾不得体君,不降”“凡女子子未嫁者逆降旁亲及将出者,惟昆弟不逆降”和“子为母,妻为夫之父母,皆亲亲兼尊尊之从服”三条义例并不能成立。

关键词:曹元弼;丧服例;疑义辨正

《礼经学》成书于1907年,是晚近著名礼学家曹元弼(1867-1953)主修的“十四经学”中的一部。曹氏在撰述《礼经校释》的基础上著成此书,旨在对《仪礼》中存在的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并汇编成一种通论体例,让更多的人能够学习礼制,从而端正人心、平息邪说,使近人“不致因俗信而废古礼之制,一味从新求变而湮古礼之义”[1,p79]。虽说是本通论性的教科书,但是在许多方面用力颇深,立论精当。全书分明例、要旨、图表、会通、解纷、留别、阙疑七部分,其中,《礼经学·明例》中的《丧服例》一篇[2],概括清儒的丧服义例观,揉合汉宋之争,对礼经制服原则有诸多发明,对于丧服经文的梳理和阐释也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在诸多条文之中有几处可疑之例,兹述如下:

一、“凡大夫之妻於族亲以尊降,妾不得体君,不降。”

这里的“族亲”,无论是指大夫自己的族亲,抑或是指大夫妻、妾娘家的族亲,这项条例皆无法成立。

首先,若此处的“族亲”二字指大夫的族亲,则“妾不得体君,不降”无法成立。根据《丧服》经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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