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田径竞赛规则的变化及影响
2016-02-13赵杰
太原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6年4期
赵杰
(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1 前言
法制建设是中国社会主义的主要目标,依法治国是完成这一目标的基本方略,并在1999 年作为基本原则被写入宪法,充分显示该方略的重要性。体育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法制化趋向十分必要,体育法的制定是依法治国的积极响应。经过八年的反复酝酿,终于在1995 年8 月29日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简称 《体育法》。它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式的标志。体育法包含了体育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体育规则属于体育私法部分,并成为体育法的核心部分。法律的制定是人权尊重与保护的充分体现,而体育法的制定在体育领域内更好地响应了 “以人为本” 的倡议。
体育规则不仅具有法律的基本特征,还具有体育领域的特殊性。体育规则是各项目长期形成并由国际体育专业机构制定的。因此,田径竞赛规则的制定与修改权属于国际田联,而我国制定田径竞赛规则则是以国际田联手册为蓝本,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审定适用于我国的田径竞赛规则。田径竞赛规则只能规范参与者在田径运动竞赛范围内的行为,对其他公民没有法律效力。
田径竞赛规则是完成田径运动的要素之一,是田径运动竞赛有组织、有秩序完成的基本保障。田径竞赛规则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物质层面上的,由裁判员具体执行予以保证比赛的进行,如田径场和起跑器材等的规定标准、运动员技术动作的规范性、比赛战术使用的合理性、运动员服饰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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