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管控要因地制宜
2016-02-13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书悦
中国石油企业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律
□ 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李书悦
法律风险管控要因地制宜
□ 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李书悦
中国三大石油公司在伊拉克都有布局。伊拉克战争结束至今,伊拉克政府共进行了4轮石油区块对外招标。经过前两轮招标,中国石油获得了伊拉克南部的鲁迈拉、哈法亚两个油田招标。中国海油获得同属南部的米桑油田权益。中国石化则通过对瑞士Addax公司的收购交易,获得基尔库克地区的油田权益,并且成为中国公司在伊拉克北部唯一的石油项目。
在海外投资不断增长、提速的背景下,投资及项目的风险控制尤其是法律风险控制显得更为重要,对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各投资主体的法律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就伊拉克而言,其关于石油天然气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根据伊拉克宪法,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属于全体伊拉克人民所有,但是宪法并没有对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和生产做出规定,由此导致在石油和天然气开发生产领域的法律解释上存在空白和冲突。2007年,伊拉克部长会议通过了《石油天然气法》(草案),但迄今仍未被国民议会批准。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习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油气作业进行蓄意干涉,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滞后性,令开展石油作业的外国公司常常无所适从。除法律规定本身不完善外,伊拉克行政和司法系统效率低下、随意性大,作为外国投资者,不仅在与当地政府的交流中存在障碍,而且一旦与本地承包商或政府机构等发生争议,通过当地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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