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关系之债的概括移转——基于个案的分析
2016-02-13李文涛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6年15期
· 李文涛
试论劳动关系之债的概括移转——基于个案的分析
· 李文涛
由于市场变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之债会发生概括转移,即由新用人单位承继原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该概括移转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需要履行保护劳动者的程序,如:通知劳动者并经劳动者同意,劳动者享有知情权、磋商权、异议权、解除权等各项权利。劳动关系之债依法概括移转后,劳动者可向承继劳动关系之债的新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劳动关系之债的概括移转与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往往会导致劳动关系之债的概括移转。
劳动关系之债 概括移转 劳动者权益保护
一、案例导入
刘大祥于2002年9月5日入职北京飞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公司),担任工程师,并自2002年12月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6月20日,飞翔公司与北京天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鹏公司)签订协议,明确自2011年7月1日起飞翔公司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全部转入天鹏公司,自2011年7月1日起由天鹏公司发放原与飞翔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的薪酬,同时由天鹏公司与飞翔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7月1日,天鹏公司经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注册成立。刘大祥与天鹏公司签有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刘大祥自2011年7月起的劳动报酬由天鹏公司支付。飞翔公司目前仍然存续。
2012年5月3日,刘大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天鹏公司支付飞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补充养老金、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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